庭审辩护随笔——家庭情况辩护和认罪认罚辩护
2021-05-19 23:23
昨天,惠州保洁13825404095代理的一件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开庭。该案一共有三名被告人,均已做完认罪认罚具结。开庭时有几个常见的小问题,结合个人思考和体会,总结一下。
一、量刑辩护中对被告人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的辩护。
1、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的发问。
在发问环节,我们有时会就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进行发问。从而达到影响法官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目的,出发点绝对是好的。但一旦开口“被告人,你向法官说一下你的家庭情况或者身体情况?十名法官会有八个打断或者怒视你(另外两个可能睡着了),“辩护人,该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这心情被法官打断的七上八下,难道不该问吗?
庭审辩护从来没有标准答案,但效果好的庭审辩护从来都是有迹可循的。这个“迹”应当是——家庭情况或者身体情况的发问和举证,不论对于刑期还是财产型的处罚,需要能够达到影响量刑的目的。比如,家庭情况或者身体情况情况对案件起因、对证实被害人有过错、对因贫困犯罪导致无力承担较多的罚金等等有影响的情况下去发问,去出示证据。
之前代理过一件故意伤害罪的案子,被告人患有严重抑郁症需要常年服药。在孩子三岁时离婚独自抚养女儿,前夫一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用。案发前因为女儿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她向前夫索要治疗费用遭到拒绝因此捅伤前夫。开庭时,辩护人出具了被告人患病并常年服药、独自抚养孩子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性。她也是孩子唯一的抚养人。以达到影响法官从轻处罚的目的,最后,法官采纳了这部分证据,被告人顺利判处缓刑。
上面这个案件应当让法官看到被告人的“情有可原”。所以,有必要提交关于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的证据。
此前还办理过一件被告人买卖进口药品的案件,被告人自己患有乙肝,大学毕业后就业不顺,因为长期服用进口药物控制病情从而接触到了销售国外进口药物的渠道,开始贩卖没有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药物。开庭时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家处贫困地区、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被告人患病的证据,虽然刑期没有改变,但法官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将罚金刑降到了最低。
因为家庭情况、身体情况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酌定情节也很勉强,所以需要辩护人判断家庭情况或身体情况是否可以影响量刑,并且在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否则不如不问。一是容易遭到法官的打断,二是冲淡了辩护的主题。辩护还是要抓大放小,有时面面俱到、什么都辩效果反而不好,容易形成套路辩。
2、关于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的举证。
除了发问,还要提供相应证据去印证辩护观点。庭前提交证据时应当就提交的证据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向主审法官说明证据情况,避免证据突袭。因为如果法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如果公诉机关对证据有疑问可以要求延长阅卷时间。这样势必耽误庭审的进行。所以,提前沟通有必要。
在出示证据前,可以加一个铺垫:“审判长,辩护人有关于被告人量刑或者事实方面的证据需要出示,请允许。”这样不会显得太突兀。
在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需要分开进行的庭审中,需要注意举证阶段,不要在要求出示与事实有关的证据时拿出量刑的证据进行举证,此时容易遭到打断,法官会说“辩护人,该证据待要求出示量刑证据时再举证。
但,更多的情况是我们在出示关于家庭情况或身体情况的证据时遭到法官的打断。“辩护人,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与庭审无关。”即便提交,法官可能看都不看。这时,如果辩护人坚持认为确有必要提供,可以解释说“审判长,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5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除应当审理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定情节之外,还应根据案件情况审理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辩护人认为,该部分证据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请审判长允许。”
所以,对于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的举证一要时机恰当、二要确有必要、三要避免举证时间过于冗长。只要做到有理、有力、有礼的去举证,法官不会断然拒绝。
二、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
昨天庭审中,有一名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阶段,其辩护人仍围绕着银行卡套数、犯罪形态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发问和法庭辩论。幸好审判长没有打断他。但庭后,审判长和颜悦色的就认罪认罚适用的问题单独进行了解释。
的确,认罪认罚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针对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有不同的声音。
但就笔者经历过的庭审中,有过在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后,辩护人仍就诈骗罪的部分金额进行辩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案金额8万,被告人只认可6万)导致公诉人当场撤回一年半量刑建议改为两年量刑建议的例子。也见过具结书上建议两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建议缓刑,而被审判长质疑既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辩护人不能随意做刑罚种类改变的案子。法官随便来一句,你这是要不认罚呀?就会说的被告人心里七上八下。
当然,我们会说,认罪认罚中律师起到的只是见证作用,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或者提出其他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啊。但在实践中,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辩护人几乎不能再做无罪辩护,甚至罪轻辩护、轻罪辩护、刑种的改变都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法官改变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案件只是少数,大多数会尊重并适用认罪认罚具结。这也就要求律师要慎重对待认罪认罚具结的签署。
个人认为,与其说认罪认罚案件怎么辩护,不如说不论签不签认罪认罚具结,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定性、定罪、量刑问题搞清楚,弄明白。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刑期、刑种是否罚当其罪。而不在于认罪认罚到底签不签。如果定罪量刑都没问题,并且有利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律师双手赞成。
如果定罪和量刑任何一项存在问题,律师就要依据经验和专业判断,告知被告人签与不签的区别、案件走向的可能性。剩下的由被告人自行权衡利弊并决定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落实和解决的一定要解决掉,不要等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后庭审阶段再去辩护。审判阶段应当是解决之前没有解决的定性和量刑问题。
之前处理过一件聚众斗殴罪的案子,阅卷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公诉机关坚持认为构成该罪并给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庭审前,公诉机关仍然劝被告人认罪认罚。最后,在被告人与我均坚持无罪辩护并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情况下,法院给予缓刑判决(严格说缓刑的适用前提是认罪)。但后来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案件不了了之。因为被告人追求的是人身自由而非绝对的无罪。
所以,定性有争议的案件不签署认罪认罚不见得是坏事。前提是被告人能够自行承担判决不利的后果,宁愿放弃认罪认罚具结带来的量刑优惠。毕竟有句俗语说过“甘蔗没有两头甜”。
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仍要做无罪辩护或者发表不同意见,尽量提前跟法官进行沟通,避免庭审中造成尴尬。
当然,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远比上面提到的情况要复杂,尤其对于一些罪名众多、指控金额较大、复杂的案件。我们也只能边做边学、边总结。以上庭审中的部分所感、所想,难免有浅陋甚至错误之处。这些路我也走过,只是希望其他同行别前赴后继、重蹈覆辙。不断的总结、学习,坚持下去就是成长!
2021年5月19日
作者信息:张圆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副主任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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