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尔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刘训华(信用编号:BH020937)编写的《年产5000吨电子封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希尔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电子封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69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惠阳保姆13825404095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希尔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电子封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69号)、江苏希尔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电子封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会会议纪要、淮安市洪泽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江苏希尔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电子封装材料项目节能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洪行审节能【2023】7号)、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苏化协证明(2023)0254号《关于甲醛、甲苯、有机酸催化剂、氨水以及甲醇等原料不可替代的证明》、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关于江苏希尔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电子封装材料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项目编号:SCPS2023H016)以及项目废气治理设计方案专家咨询意见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305-320859-89-01-780327(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3〕74号)。本项目位于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复兴北路16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1分58.252秒,北纬33度19分8.346秒)。项目建设内容:租赁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北厂区内闲置土地及厂房,购置橡胶压延机、浸胶机、真空压机、TO炉等各类生产设备50余台(套),建设年产5000吨电子封装材料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占总投资的5%。
三、本项目生产工艺为:树脂合成-树脂浸渍-干燥-切断计量、橡胶制片-组合-压机成型-剪切加工-检查出厂。本项目废水依托关联企业-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北厂区内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租赁期间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管理责任主体为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项目新建危废贮存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苏环办〔2020〕401号、苏环办〔2024〕16号等文件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
四、本项目用汽依托园区集中供热;因工艺需要设置的导热油炉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为确保废气处理效率,本项目用于废气处理的活性炭必须采用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的颗粒活性炭。
五、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的雨、污水排口。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化验室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废气处理废水须按环评要求收集后采用“高浓调节罐-多维电解-中和反应罐-絮凝沉淀罐”分质预处理后,再与循环冷却系统定排水、空压机含油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一并采用“综合调节罐-PEIC厌氧反应器-两级AO-二沉池-清水罐”综合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清涧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排入人工湿地,经人工湿地处理达标后排入入海水道。
3、本项目合成车间、压合车间工艺废气、储罐区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后再与经“通风橱+管道密闭负压收集”的化验室废气一并经“一级冷凝+二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1用1备)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涂布车间工艺废气经“密闭罩+管道密闭负压收集”后采用“TO炉焚烧”处理、TO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上述废气一并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并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经“管道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顶部管道密闭收集+碱喷淋+水喷淋+RTO焚烧炉+急冷+碱喷淋”处理后,依托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的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甲苯、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1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TO炉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的SO2、N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导热油炉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的燃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排放限值;酚类、甲醛、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的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凝废液、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在线监测废液、甲醇润洗废液、废包装材料、清洁废物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各类边角料、不合格品委外处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本项目新建危废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苏环办〔2014〕23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建成后,以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总厂界为起点,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由于本项目雨污水排口均依托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苏环办〔2022〕5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建成投运前,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雨污水排口须按环评要求增设挥发酚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六、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综合废水量≤13113.49/13113.49吨,COD≤1.964/0.656吨,SS≤0.862/0.131吨,氨氮≤ 0.328/0.066吨,总氮≤0.443/0.197吨,总磷≤0.047/0.007吨,甲苯≤0.001/0.001吨,甲醛≤0.009/0.013吨,苯酚≤0.002/0.004吨,石油类≤0.056/0.013吨,盐分≤27.774/27.774吨。
其中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0945.99吨,COD≤0.548吨,NH3-N≤0.055吨,TN≤0.165吨,TP≤0.006吨。
2、大气污染物:VOCS≤4.053吨(其中有组织3.743吨,无组织0.310吨),颗粒物≤0.139吨(其中有组织0.100吨,无组织0.039吨),二氧化硫≤0.204吨(有组织),氮氧化物≤0.530吨(有组织)。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生产废水量10945.99吨、COD0.548吨、NH3-N0.055吨、TN0.165吨、TP0.006吨)和废气污染物排放量(VOCS4.053吨、颗粒物0.139吨、二氧化硫0.204吨、氮氧化物0.530吨)已完成总量指标平衡。
七、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你公司须对废水、废气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九、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鉴于本项目与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共用排放口的情况,因此本项目建成投运前,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须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共用排放口的总量分配情况。
十一、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依托设施设备环保责任由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承担统一归口落实。本次新增挥发酚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数据管理等由江苏希尔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运营过程中,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若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江苏瀚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