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 张宇 石曼卿:当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短板与创新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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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06:32

[摘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主体内容,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但目前存在着供给能力不足、供给水平不高、供给效率低和供需匹配性不强等短板。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需要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加入和充分利用市场准市场机制。物业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即“物业+养老”,是近年来这方面创新探索的重要成果,在满足多样化多层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提高供需匹配精准性、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可持续性发展方面,具有很大潜力,受到政府认可和积极推动。本文论证了“物业+养老”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推广性,同时基于试点项目的调研,指出妨碍其推广的主要阻碍,并提供了化解阻碍的对策建议。本文强调,“物业+养老”推广的最大难点是处理社区公共资源分配的矛盾冲突,必须有社区组织尤其社区党组织的介入与引领;同时,“物业+养老”的深入应与物业企业有效融入社区治理的实践有机结合。为此,需要升级为“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在社区组织引领下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物业服务;社区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7453(2022)06-0084-10

  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中国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64亿,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1亿,分别占总人口的18.7%和13.50%。据预测,到本世纪中叶,我国老龄化率将超过日本、德国等深度老龄化国家。老龄化程度的快速增加,对加快健全养老体系和扩大养老服务覆盖提出了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基本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形成了“9073”的养老格局,即老年人中90%居家养老、7%依托社区养老、3%入住专业机构养老。鉴于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居家社区养老模式不仅在当前,还将在未来很长时间内成为我国养老体系的主体支柱。但现有居家社区养老体系与中国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在供给能力、覆盖面、多样性、供需匹配性等方面都还有一些不足,在可持续性上也存在严峻挑战。

  2021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还明确要求,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按照这些要求,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迫切需要加快改革创新,需对“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的潜力给予高度重视。本文对我国现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模式创新的方向进行探讨,其中重点讨论“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由来和可推广性问题。同时在笔者参与住建部2021年组织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首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基于多个试点项目实地调研,阐述调研中所发现的阻碍与痛点,并对如何克服这些阻碍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内容、现状与存在的短板

  本文所讨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合称。需要强调的是,居家养老与完全依靠家庭成员或老年人自己实现的养老模式(即家庭养老)不同,其与社区养老一样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服务供给来源超出了家庭养老的私域范畴。

  1.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内容

  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但当前家庭养老正在面临很多挑战。在快速城镇化和城市间人口流动迁徙大大加快、家庭小型化和家庭观念变化等经济社会文化变迁及卫生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的背景下,中国城乡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独居老人、高龄老人,其中包括数千万失能半失能老人,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显著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难以孤力承担养老重任,需要社会支持。

  在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语境中,家庭养老特指完全依靠家庭成员或老年人自己实现的养老,居家养老则是专指立足居家,以家庭为基础,依托社区,汇聚政府、社会、社区、家庭、个人等各方面资源力量实现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模式。2008年1月,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发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将“居家养老服务”定义为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则是指老人基本居家但可以去社区的养老机构和设施得到日间照料或短暂留宿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在社区中的有机结合。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界定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关系十分紧密,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很难割裂开来讨论,两者往往合在一起称“居家社区养老”,[2]或“社区居家养老”。[3]

  1.2.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上海率先提出开始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9073”社会养老服务格局。[4]2011年3月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提出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2021年10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2020年底我国社区养老照料机构和设施为29.1万个(其中,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14.7万个),社区养老服务床位为332.8万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度依赖地方政府财政的支持,各地发展很不均衡,各地的模式也有较大不同。上海和北京主要以长者照护之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形式,开展嵌入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三五”以来,居家社区养老发展较快,已基本成为一项普惠的公共服务,覆盖面正在不断扩大。但目前各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在供给侧方面存在供给能力不足、供给水平不高、供给效率低、供给协同少、供需匹配性弱等几大问题,难以满足中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同时存在可持续性方面的严峻挑战。

  (一)供给能力不足。目前我国社区养老照料机构和设施仅为29万个,其中互助型养老设施占一半,社区养老服务床位不到333万张。相对我国目前60余万个社区(其中城市11.6万个,乡村49万个)和2亿多老人,仍有很大缺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则更为短缺。民政部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持证的养老护理员仅30万人,即便加上大多没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缺口仍很大。在上海,目前社区养老服务人员也就3万人左右,服务对象却是580多万60岁以上老年人或400多万65岁以上老人,比例不到1:190。

  (二)供给水平不高。很多社区养老中心仅提供简单的身体检查和一些棋牌类的文娱活动,康复理疗、精神慰藉等老年人最需要的服务并不能有效开展。老年食堂的开展率很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总体上专业性较弱。

  (三)供给效率低。不少城市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投资很大,但效果不理想,资金效率不高。多数社区养老中心对服务人群缺乏有效鉴别,也基于考核驱动等因素而无精细区分的动力,导致不太急需照护的活力老人占用过多照护资源,造成服务供给效率低。

  (四)供给协同少。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以及机构养老,本应相互支撑、协同运作。但目前这三种服务的提供者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存在目标、理念的差异,导致协作困难。如机构养老的供给者中越来越多以社会资本为主,政府对其掌握力引导力在变弱;社区养老的供给者以街镇和社区组织为主,民政主管,但也有一些是社会力量;居家养老的供给者则更是来自多条线,民政、卫健、老龄委、社区等。多元服务主体之间并不总能形成有机协同,这就导致有限的养老服务资源不能实现有效统筹整合,要么制约了供给能力的扩张,要么存在重复投入,造成了不少浪费。

  (五)供需匹配性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常被诟病内容单一、多样性差、层次性低,[5]难以满足中国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如果说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方面的不足还有可能随着国家财力和老年事业成长成熟得到一定缓解,供给效率、供给协同和供需匹配性方面的问题却是制度性的,克服难度很大。制度性上的一个主要根源是,当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基本上是以政府包揽为主,以公共服务来提供,社会力量进入不足,市场机制和准市场机制运用太少。

  当前居家社区养老基本由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来提供,不仅具有一定程度供给效率上的劣势,还意味着社区养老资源在获取上具有非排他性,社区老年成员无论是否实际需要都有资格使用,但养老资源使用上却具有竞争性,消耗很快,这就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公共地悲剧。同时,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标准化的形式提供,这与社区老人的个性化需求相悖。此外,不同部门之间“条条块块”分头提供,府际科层之间的出发点不同,导致协同动力较低、协同合作较难。

  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形势下,居家社区养老体系供给效率低、供给协同少、供需匹配性弱的深层次问题,直接意味着这个体系的可持续性将存在严峻挑战。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亟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供给侧改革,加快模式创新。

  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的提出背景与蕴含潜力

  《意见》要求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模式,并专门点名“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并非偶然。“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的提法虽然是首次出现,但如果把“社区+”理解为要贯彻社区组织尤其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则这一提法已有一定的基础。

  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提到“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这是国家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到了物业企业与养老服务之间的关系。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正式明确提出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自此,“物业+养老”就已正式成为国家层面的养老服务模式重要选项。2020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民政部、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提出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该文件对“物业+养老”的基本内涵、发展目标与行动路线等都做出了较详细确认。自此,“物业+养老”,有了专项文件的认定与指导。

  前文较为系统地介绍了“物业+养老”模式是如何从社区层面的基层创新在行业内瞩目、被决策者所关注、进入到国家政策议程,进而演化为国家政策储备。[6]本文进一步对这个模式扩大推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理论论证,并基于调研发现,分析推广障碍的根源所在,给予针对性对策建议。

  2.1. “物业+养老”的社会价值

  简单来说,“物业+养老”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就从少数企业的基层经营创新上升为国家的战略设计,首先是其内在具有的可快速又低成本地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巨大潜力。

  如前所述,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乃至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最大的短板是养老服务人员的严重短缺,而且老龄化本身就意味着劳动力变得稀缺。根据“七普”数据,2020年全国20—59岁劳动力人口8.19亿人,只相当于60岁及以上人口的3.1倍;由当前人口结构推算,我国适龄劳动力与老年人的比例将快速下降,劳动力的稀缺性会越来越明显,社会很难支付庞大劳动力队伍专职从事养老服务的机会成本。面对老龄化潮,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覆盖率的可行出路,除了加快技术升级,就只能是在增加专业队伍之外动员大量兼职半兼职从业人员,“一岗多责”“一人多能”。环视各个行业,物业服务行业丰厚的人力资源,并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具有“阵地协同、人员协同、业务协同”的天然优势,自然成为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供给最为重要的潜力挖掘对象。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指数报告2020》,2020年,全国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740万余人(不含外包服务人员)。另外,据《2019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指数测评报告》,2018年,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达到983.7万人。无论哪个口径,其中只要有10%-15%的从业人员经过一定的技能培训,哪怕是兼职工作,都能为养老服务供给短缺解燃眉之急。

  同时,“物业+养老”模式有助于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水平。在居家、社区和机构三层次的养老体系中,政府(社区)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近乎社会福利,可负担性较好,但可及性、多样性、专业性和供需匹配性都各有欠缺之处。专业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多样性、专业性和供需匹配性都较好,但可负担性和可及性都存在问题。而物业服务企业存在邻近性高、常驻社区和熟悉老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如果能有效发展方便可及、快速响应、精准对接需求的多样化上门居家养老服务和承办社区养老服务,可显著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多样性和提高供需匹配精准性。

  进一步而言,“物业+养老”的开展,意味着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中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和更加依靠市场和准市场机制,可提高供给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市场和准市场机制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适当引入,可激发和培养居民对非基本养老服务的付费意识,避免养老服务资源被简单当作纯公共服务或福利,减少公共投入的浪费,提高供给效率,实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图1 居家社区养老的三种提供方式对比

来源:作者自绘

  从图1可以看到,由物业服务企业来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除了在专业性上稍弱之外,在可负担性、可及性、多样性、供需匹配性和可持续性上都会表现出较好的优势。如果得到政府的支持扶持,那么可负担性还会更加改善,专业性也会得到提高。

  需要强调的是,“物业+养老”不是对原有养老力量的替代,而是与现有的居家社区养老方式有机融合,形成融合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新业态。

  2.2. “物业+养老”的经济价值

  对于住宅类物业企业而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也是其扩展业务链、提高社会形象、产出更大社会效益、获取新盈利增长点的转型发展之策。

  长期以来,绝大多数住宅小区物业企业仅限从事“四保一服”(保安保洁保绿保修一客服)等低增值业务,运营收入主要来自物业费。一方面,受限于住宅物业费定价低、调价难、收费难,[7]物业企业单位面积收入增长乏力,主营业务经济效益差,行业长期处于粗放式增长;另一方面,小区物业服务技能密度低,创造价值少,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也不高。这两方面原因,共同导致小区物业基层服务的报酬低、吸引力低,难以吸引到高素质人才。根据《2021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研究报告》,即使是500强企业,从业人员中本科以上人数占比仍不足一成,而高中以下人数占比高达55.33%。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反过来又制约了这个行业的技能密度提升、模式创新和经济社会效益增长,物业行业发展陷入了一个“低技能-低收入-低吸引力-低水平”的陷阱。

  面对这一局面,诸多物业企业也在寻求突破,努力增加新的业务和开拓新的营收渠道。[8]越来越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意识到,迫切需要突破“管物”的传统定位,向全方位的“居民居住生活服务集成提供商”转型,勇于以这个目标发展出来新的业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物业企业触手可及的业务,是物业企业“轻转型”即可获取的增长点。此外,很多头部房企都早早布局养老、医疗、健康、文体、旅游等行业,对这些企业集团而言,“物业+养老”是对旗下多个板块资源的整合利用,同时有利于房企品牌增值。

  2.3. “物业+养老”的实践探索和可推广性

  “物业+养老”的实践探索最早在2007年就在成都、石家庄等地出现,[9][10]但当时企业的出发点主要是借此推动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所以一直零星出现。近年来一系列外部环境的变化为物业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提供了更多机遇。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对接提供了便利。通过智能设备,老年群体可以较为便捷地发布服务需求,而物业企业亦可基于相关智慧平台优势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升服务响应速度。另一方面,随着多层次养老体系的发展,小区物业的平台作用越发凸显。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类基本养老形式中,物业企业扮演了越来越多的服务中继站的角色。如在一些小区,物业在小区内的养老照料中心为日间无人照料的老人提供照护和餐饮等服务;在老年人来往医院和专业养老机构的过程中,小区物业人员提供接送和助医助诊代配药等服务;有的物业还开办了全托照料中心,为刚出院的老人提供短期护理住宿服务,大大减轻了家人照料护理压力,受到社会欢迎。

  一定程度上,对于想要入局居家养老的外部养老服务提供者,物业服务企业是迈不过的坎,与其费时费力搭建小区外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不如因势利导,与物业企业合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认识到自身的平台作用,不少物业企业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既有小区物业依托原有人员或与第三方合作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等定制养老服务,[11]或作为中间平台发起互助养老服务,也有物业企业成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或全托照料服务包括康复理疗服务。[12]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中央多部委发布重要政策,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向养老、家政、房屋经纪、社区团购等多领域延伸发展。如2020年12月,住建部等十部门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这些政策大趋势背后反映的是,物业服务呈现高覆盖、平台化的特征,与养老服务等很多生活服务都有高度可交叉性。

  物业企业以服务起家,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强,开展生活服务具有天然优势。借助数字化转型,与专业机构展开联合,物业企业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开展方便可及又可负担的个性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而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2021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起“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各个试点项目的物业方都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开展上作了诸多探索,搭建了团队,理顺了机制,创新了服务内容,在业务落地的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21年12月,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会学术年会上组织了“社区+物业+养老模式”专题论坛,各试点项目方集体亮相,向公众介绍了有关经验,[13]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试点经验总体说明,“物业+养老”具有较好的可推广性。

  三、“物业+养老”的推广阻碍与化解对策

  然而,纵使物业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存在一定先天优势,“物业+养老”也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积极支持,其实际推广中仍然面临诸多阻碍。

  3.1. “物业+养老”的推广阻碍及根源

  基于对住建部首期“物业+养老”试点项目的调研,笔者发现,进一步推广“物业+养老”落地,会主要受到六个方向的阻塞:场地缺自主、业务无授权、业主认同低、服务能力弱、运营模式不明、政府支持不足。

  这六个难点又可归结为三个来源:物业服务企业的非专业性服务供给水平与养老服务的专业性要求之间的供需矛盾,物业服务企业对经营业务的盈利性要求与养老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要求之间的属性矛盾,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群体在当前社区治理框架和物业服务模式下的利益矛盾。

  其中,“企业盈利性”“养老服务供给增长”“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这三者之间似乎构成了不可能三角。如何合理平衡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就成为政府推动物业企业这类市场组织进入到公益性普惠性养老服务领域的核心挑战。

  而物业与业主关于小区公共资源利用的利益矛盾则对“物业+养老”模式最为制约。试点调研中发现,由于物业基本上在小区内没有自有场地设施,当一些物业试图利用小区内闲置场地来做养老,都受到业主们抵制反对,未能成功。但场地优势本来是物业企业相对其他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最大优势,一旦这个优势不能发挥出来,“物业+养老”模式的立足根基就大打折扣了。

  此外,在支持政策衔接上,也存在诸多不畅。试点跟踪调研过程中发现,对于“物业+养老”,试点项目所在的地方政府及街道、社区都有心给予帮助,也在积极寻找政策支持资源。但“物业+养老”毕竟是新生事物,相关的政策法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有时无法在第一时间跟进和落实。因此,这一模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现有政策制约,比如城市规划条例、消防条例、建筑规范条例等对场地改造的限制,因此地方政府在养老服务场地提供等方面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难度较大,往往是有心而无力。同时,由于未落实责任主体、未建立统筹机制,与“物业+养老”相关的职能部门在积极性与主动性上难免会有欠缺,现有政策之间没有形成很好的衔接,联合审批机制还有待推进,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渠道也有待探索。在实践中,就有诸多物业企业在进入养老领域时候面临着“非养老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的窘境,连养老服务的基本门槛都难以跨入,政府的相关人才培训补助更是不可及。

  3.2. 化解“物业+养老”推广阻碍的对策建议

  以上提到的阻碍,性质不同,难度不同,需要分门别类针对性化解。

  支持政策衔接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增加试点、积累更多经验和加强部门间协同来化解。关键是要打破养老服务提供的部门化碎片化,构建一体化政策体系。大量政策研究表明,一项公共政策要想发挥持续有效的作用,必须协调整合不同系统共同发挥作用,仅靠一个项目、单个部门或某个孤立社会系统是难以发挥出作用的,因为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化系统,尤其老龄化和养老服务体系涉及的是多个社会系统的共同生态 。[14]

  化解物业企业服务能力与养老服务的专业性特殊性要求之间的供需矛盾,需要厘清物业企业服务供给特征与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特征。首先,养老服务是多层次的,康复护理等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门槛,而其他服务的专业性并不强。政府和社会各界本身也不期待小区物业去承担全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在社区和专业养老机构的支持下,提供一些专业性不强但发生频率很高的养老服务,如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诊和精神慰藉,就能发挥大作用了。其次,物业企业可以送员工去培训获得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技能。这对物业员工来说也是个人发展机遇。试点项目中的有让物业员工兼职做养老顾问,还有小区保安利用培训获得的技能成功急救业主,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最后,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服务集成平台,专业要求再高的养老服务企业都可以采购获得。企业也可以作为中介和管道,为集团的养老健康板块引流,或引入第三方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所以物业企业在养老方面的现有服务能力高低与否,并不构成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实质障碍。

  物业企业的盈利性要求与养老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要求之间的属性矛盾冲突,本质是市场化主体提供公共服务难以回收正外部性的难题。笔者建议化解思路之一是让物业企业在满足约定服务质量考核的前提下承担微利、无利甚至亏本的公益性、普惠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同时,也授予其开展增值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优先特许权,放开相关价格管控,满足部分有购买能力的老人对高层次、高品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这样“肥瘦搭配”,形成交叉补贴,能够让相当一部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通过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在资金上实现自循环,而不需要政府过多额外的公共资金注入。

  具体到实施方案上,可以考虑借鉴近年来在公益性半公益性服务领域兴起的“社会企业”思路,[15]将部分有条件也有志于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企业认定为“社会企业”,使其不仅有资质直接提供或作为中介平台和管道来组织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也有资质和优先资格开展增值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给予社会企业在税收减免和业务开展等方面特别待遇的同时,也在业务范围、服务质量、盈利性水平上等方面对企业提出相应的要求,定期对社会企业从事预定业务的投入量和服务效果进行考核。

  至于化解物业企业与业主群体在公共资源利用中的矛盾,则可能需要对物业服务整个模式进行颠覆性的变革。业主群体对物业企业的不信任、不满意,究其根本,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物业管理过程中普遍的不公开、不透明;另一个原因则是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委托的过度代理。对于这一难题,可能的一种破解思路是引入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是近年国内一些城市探索的新型物业服务模式,成都在这方面的实践探索走在了全国前列,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16]与其他模式的不同,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下的物业管理过程是公开透明的,每一位小区业主都有权、有渠道、有便利去了解和监督与物业管理过程相关的一切财务信息和采购情况。不仅如此,业主还可以参与到各项相关决策的制定中。通过一系列机制设计,业主群体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作互惠得到促进。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建议的“社会企业”模式和“信托制物业”模式,都是化解“物业+养老”推广阻碍的制度创新备选项而不是全部,既非充足,也非必要。各地试点探索中可以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做多样化创新嵌入。但关于物业企业是否可整体或部分转型为“社会企业”,物业模式是否需要更多尝试“信托制”,却是物业行业的重大命题,留待未来探索。

  3.3. 从“物业+养老”走向“社区+物业+养老服务”

  2019年4月,“物业+养老”概念在我国政策文件正式出现,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将其扩展为“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并且该文件特别强调要在“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作用”的前提下来进行该模式的探索。

  笔者认为,一方面,“物业+养老”推广中最大难点是处理社区公共资源分配的矛盾冲突,需要有社区组织尤其社区党组织的介入与引领;另一方面,如何让物业企业有效融入社区治理也要成为推动物业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的事项。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大力推动基层治理创新机制,不少地方基本形成“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企业”的小区治理“三驾马车”机制,也有很多地方提出发展党建引导下的“小区党组织+业委会+物业企业”的小区治理三方联动格局。这些举措对改善社区治理起到了不少效果,但仍然不能完全化解物业企业与业主们之间的博弈难题。居委会和小区党组织等,从组织性质和组织能力上都不可能越俎代庖,只能在一些重大纠纷中发挥一些调节作用。小区大量的日常居住服务购买与评价、续约的事务性决策,还是需要业主们与物业企业直接面对面协商定夺。

  展望未来,如果在党建引领和街道社区的组织下,鼓励物业企业参与更多基层治理事务,以此为法理依据,赋予物业企业优先使用小区或社区公用场地用于养老等生活服务的权利,促其成为“社区生活服务集成提供者”,但同时也给予更多的社会责任要求,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更多直接指导。一些地方也在积极考虑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和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居委会、物业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可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可长期设立,形成与业主自治的配套。这些未来社区治理的创新探索,可以与居家社区养老模式的创新实践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四、结论与展望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主体内容,但这个子体系还存在较多供给不足和发展短板,可持续性上也存在挑战。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需要在政府引导下,通过跨部门协同增强政府社会合作机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加入,最大化地提高养老服务对老年人的覆盖面。推动物业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物业+养老”,是近年来这方面创新探索的重要成果,在满足多样化多层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提高供需匹配精准性、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可持续性发展方面具有很大潜力。本文论证了这个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推广性,也指出了推广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阻碍及化解对策。本文强调,“物业+养老”开展过程中一个关键难点是处理社区公共资源分配的矛盾冲突,需要有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的积极介入与协调,另一方面如何让物业企业有效融入社区治理是这个模式中需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探索的事项。为此,“物业+养老”升级为“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将是未来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需要重点探索和积极推广的一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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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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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变迁对居民福祉的影响研究:理论机制、效应评估与政策优化”(NSFC71974125);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21年度重点课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方案及其实施研究”(2021-31)。

[作者简介]陈杰,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住房与城乡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宇,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石曼卿,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