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 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惠阳月嫂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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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21:38

     为了全面落实好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这一为市民办实事工作,惠阳月嫂13825404095日前,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发了《关于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工作的意见》(武残联〔2011〕66 号,以下简称66号文),各区残联根据该文件精神开展了大量前期筹备工作。经过认真调研摸底,现针对各区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确定问题

首先,各区应当按照66号文所列条件严格筛选服务对象。如本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数低于市分配的服务对象名额,各区可酌情放宽条件。其次,各区应当掌握服务对象的户籍地址和家政服务地址,以便居家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对于人户分离且已跨区的残疾人,由各区相互协调,提供信息,视情提供居家服务。各区要建立服务对象卡,并将基本情况上报市残联备案。

二、服务费用标准问题

为保障残疾人居家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经广泛调研并与市财政局协商,中心城区及远城区城镇按照每小时16元、远城区农村按照每小时12元执行居家服务费标准,市、区经费承担比例仍按66号文执行。

三、服务凭证问题

    为了详细记载服务时间、检查服务质量、规范财务结算及制作台账,66号文原规定按月向服务对象发放服务券,现改为全市统一使用《武汉市人民政府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记录卡》(见附件1),由市残联提供统一样式,各区负责印制。要严格按照一人一卡要求,按月发给家政公司,由居家服务人员携带,据实填写服务对象、服务时间等内容,每次服务后由服务对象签章(按手印),每月经社区协理员、街道残联回访审核签字后有效。家政公司据此卡记载负责填写当月《武汉市人民政府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区残联负责将服务卡及汇总表制成台账,作为结算依据。

各区在开展居家服务前,应当向服务对象发放《武汉市人民政府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宣传卡》(见附件3),使服务对象具体了解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等,以利工作开展。

四、居家服务机构招标问题

66号文规定家政服务机构通过招标获得居家服务资格。鉴于今年所剩时间不多,招标程序所需时间较长,为了保证10月份居家服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决定将今年10-12月作为全市居家服务试运行阶段。在此阶段内,各区可择优挑选符合66号文规定审批条件的机构作为居家服务机构,经区政府批准,报市残联备案后即可开展居家服务。

试运行阶段结束后,各区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各区实际及试运行情况进行招标,确定明年居家服务机构,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残联备案。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