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安溪县民政局、安溪县财政局于2024年10月23日联合印发《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民规〔2024〕1号),惠州保洁13825404095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规范我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1年03月1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2020年11月26月起施行;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2019年04月16日起施行;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2016年12月7日起施行;
(7)《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国管局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2016年10月9日起施行;
(8)《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9)《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2013年7月19日起施行;
(10)《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11)《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
(1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9号)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
(13)《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民养老〔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二、制定过程
1. 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
2.征求意见过程。
2024年 9月23日至 10月2日向各乡镇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2024年10月8日由县民政局通过内部合法性审核,形成内部合法性审核意见。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4年10月12日,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2024年10月23日,经县民政局局长正式签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主要根据《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共九章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项目补助标准、第四章项目建设方式与标准、第五章项目申报程序、第六章项目申报条件、第七章项目验收、第八章项目管理、第九章其他。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1.《实施细则》明确及细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我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的功能定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四十五章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第三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9号);
2.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应遵循原则。主要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9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民养老〔2020〕6号)。
3.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
4.第三章项目补助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9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民养老〔2020〕6号);
5. 第四章项目建设方式与标准。主要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文来执行;
6. 第五章项目申报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同时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
7. 第六章项目申报条件。长者食堂项目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对长者食堂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农村幸福院项目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文内对农村幸福院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9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民养老〔2020〕6号)对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有关规定来制定; 8. 第七章项目验收。长者食堂项目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对长者食堂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农村幸福院项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9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民养老〔2020〕6号)对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有关规定来验收; 9. 第八章项目管理。长者食堂项目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对长者食堂有关规定来管理;农村幸福院项目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9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民养老〔2020〕6号)对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有关规定来管理。(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件自 2024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10月 22日止。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2323241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