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和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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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1 12:34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和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八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和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重点保障福田区户籍老年人中失能和特殊群体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特殊群体老年人(以下简称“受助人”)以社区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形式给予补助。

  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与福田区各街道办事处签约,为受助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受助人在向定点服务机构购买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时,可以用消费券予以抵扣。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及相关管理、监督、评估、审计等工作的经费,纳入区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审批后列支。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定点服务机构的年度评估和审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评估;负责本街道受助人的核准和消费券的发放、结算、核销;各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材料的收集、消费券的发放、服务回访调查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工作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推送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名单和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老年人名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福田区户籍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补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生活不能自理(介护)或已评估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老年人,按每人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的老年人,按每人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老年人,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或已评估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符合上述多个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再享受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第六条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履行委托手续后可以委托他人或社区代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查);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材料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四)深圳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材料或深圳市、区直属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诊断证明。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材料,至少提供一项。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发放《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告知书》(附件2),从核准次月起予以补助,将名单报区民政部门备案(附件3)并定期公示;认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附件4)

  第三章  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

  (三)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四)有规范的服务收费标准;

  (五)有明确的服务覆盖地域范围说明。

  第九条  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向开展服务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5),一式两份;

  (二)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6);

  (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四)机构章程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五)经营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六)服务项目有从业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从业许可或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七)从业人员有职业认证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八)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

  (九)服务操作规范及流程;

  (十)老人服务经验材料复印件;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上年度已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同时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包含本机构发展概况、机构服务人数及资质、受助人次、消费券结算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的年度总结。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材料,至少提供一项。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审核,同时应组织2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开展实地评估,评估人员中应有相关专家参与。评估过程中,书面资料与实地评估情况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为准。评估完成后,填写《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附件7)。

  街道办事处自实地评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并签订《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附件8);对不予签约的,发放《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不予签约告知书》(附件9)。

  各街道办事处签约定点服务机构不少于1家,服务内容不完备时应签约其他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应覆盖本街道户籍受助人在深圳市内居住地。各街道办事处自签约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区民政局备案(附件10)。

  第十一条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覆盖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变更。

  (一)申请变更时应提交:

  1.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两份;

  2.附与变更有关的证明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签约条件的,解除与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

  (三)街道办事处应于作出核准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附件10)。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参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44/T 1518-2015)要求提供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定点服务机构应与受助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签约的项目、价格等提供服务,收取等额的消费券。完成后如实在《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服务记录本》(附件12)和《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服务清单》(附件13)上记录,双方签名确认。

  非受助人户籍街道办事处签约的定点服务机构,为受助人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前,应向受助人户籍街道办事处提供受助人在深圳市内经常居住地信息、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等材料,由受助人户籍街道办事处核实。

  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可自行选择调处方式,如双方协商解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第四章  消费券

  第十三条  消费券可为纸质券或电子券,面值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消费券形式和面值可根据需要由区民政局统一调整。

  各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向受助人发放消费券,受助人应于当季度用完,逾期作废,遗失不补。

  第十四条消费券仅限于受助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超出部分由受助人自行支付。消费券不得转让,不得变现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每季度首月与受助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结算上一季度消费券,结算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定点服务机构签约协议、消费券、服务清单、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以及街道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对于超过结算期限的消费券,视为定点服务机构放弃结算,对这部分消费券不再结算。

  第十六条  消费券使用完毕或因故终止,由街道办事处核销。保存期超过两年后,可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报区民政局批准后予以销毁。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编制消费券业务报表(附件14),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报区民政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负的责任:

  (一)依据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相关规定进行消费券结算;

  (二)应以合法票据进行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

  (三)应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设置专门会计科目,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四)应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五)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

  (二)违反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一经发现以现金、实物兑换消费券的行为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解除服务协议。

  年度评估、审计或街道办事处的评估,可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在两年内提出申请的,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年度评估得分高于90分的,街道办事处签约时可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受助人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得消费券或将消费券挪作他用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其退回补助金额,并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服务真实性、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每季度以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回访辖区定点服务机构、受助人,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每季度的回访受助人数不少于补助总人数的5%,并做回访记录(附件15)。

  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核准、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不定期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定期发布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生效前,经核准的受助人的资格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援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等,以其最新版本为准。如上级文件规定不再实施社区居家养老补助或另有规定的,本实施细则即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福府办规〔202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

  2.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告知书

  3.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名单

  4.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不予补助告知书

  5.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6.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7.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

  8.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

  9.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不予签约告知书

  10.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11.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12.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服务记录本

  13.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服务清单

  14.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业务报表

  15.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回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