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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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4 02: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提出的着力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疗养老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9073”养老服务格局(90%的老年人依靠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我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快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加快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覆盖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构筑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规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1.服务功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日间为老服务机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要充分利用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逐步增加服务功能区域,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娱活动、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功能完善。

  2.设置规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租赁、调配、插建、企业共建、开发商配建等多种方式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用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以辖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按老年人口数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为一、二、三类:即社区老年人口分别在500人以下、501-1000人和1001人以上的,服务用房面积应分别不低于200平方米、30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利用空地规划插建、闲置房产改扩建、调剂置换等方式解决;亦可积极协调与辖区大型企业社区用房合建、共建,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养老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资源共享。

  3.运营管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委托运营等多种形式,引导民间资本平台运营、统一管理,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服务、老年人需求、产业发展”的多层次供需对接,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产业的良性循环。可以采取以下运营方式:(1)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社区管理,派社区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承担日常服务工作;(2)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运营管理;(3)利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优势,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承包经营管理;(4)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合作(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协议,托管运营等。

  (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1.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购买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的专业人员,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逐步为本市户籍的城镇散居的“三无”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法律维权等居家养老服务,并给予补助。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健全服务评估和监管机制,发挥政府兜底作用,引导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低偿、有偿消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2.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主网和呼叫中心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老年人信息数据采集,建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通过拨打12349服务热线或网络预约等方式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家政、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及时上门、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逐步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努力打造10分钟社区服务圈,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三)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

  本着政事分开,市场化运作的思路,整合优化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大力发展和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逐步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将服务功能向社会延伸,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切实发挥养老机构的辐射牵引作用。以实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融合发展。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为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每个符合实施标准且运行满3个月的项目进行验收后提出补助意见,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养老服务站点5-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并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项目单位自收到拨款之日起,两年内暂停提供老年人服务的,将追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水、电、煤气和服务耗材等日常费用,根据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出资方委托协议中提供的服务用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市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参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服务对象人数,于2017年12月前出台为特困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确定补贴人群、服务标准、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委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困难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机构服务能力,制定不同的服务项目供老年人自主选择,并随着需求发展,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确定。可通过发放补贴券或购买服务时间等形式,由服务机构对自理、半失能、失能的困难老年人每天提供1—3个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参照本辖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购买服务工时,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筹集解决。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建立老龄信息网络,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搭建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信息化养老终端采集数据为基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物联网等手段建立系统服务与互动平台,通过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服务资源来满足老年人在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生活照料、休闲娱乐、亲情关爱等方面的养老需求,逐步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四级“12349”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呼叫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服务受理号码,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智能化养老服务。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养老信息服务资金投入,保证各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改造升级,促进信息化养老发展。

  (四)完善和落实财政投入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激发社会投资热情,逐步增加养老床位,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建设补贴。新建、改建、扩建(自用房和租用房)的非营利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实有床位数享受《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湛府办〔2013〕11号)规定的建设补贴。土地、规划和各项税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执行,

  2.运营补贴。凡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许可的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其日常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根据入住老年人数(必须入住满1个月),可按照民政、财政部门核定的实有床位数享受《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湛府办〔2013〕11号)规定的运营补贴。

  各县(市、区)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按上述标准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以及政府为特困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且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要根据老人的意愿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将政府向老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转入养老服务机构,补抵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的费用。市民政局牵头建设统一的智慧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信息平台每录入1名老人信息市财政补贴1元录入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底前出台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

  4.公益岗位补贴。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范围。对服务100名以上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公益岗位2名。

  5.以奖代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无偿提供服务场地和其他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服务组织,可通过福彩公益金等其他资金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由市政府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减半征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煤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境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强化对实施过程的督促检查,确保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结果定期通报,对工作得力、群众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二)强化配合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和验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示范达标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规范行业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开展行业星级评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考评机制和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对服务不达标、群众不满意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积极协调文明办等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示范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满意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优秀为老服务人员评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地位和美誉度,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和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的服务。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