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嫂给婴儿偷服安眠药,情法不容!惠阳月嫂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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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8 05:54

上期博士谈法关注了家庭暴力问题,惠阳月嫂13825404095这期我们关注婴儿问题。据媒体报道,日前,山东省济宁市刘先生聘请了一位育儿嫂,第一天就发现这位育儿嫂给两月龄的婴儿喂食安眠药。这让一家人气愤不已,当即选择报警。11月20日,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近日,我局接到辖区居民陈某报警反映称,怀疑其雇佣的育儿嫂杨某某对孩子喂食安眠类药物。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涉事人员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的健康是家庭最关心的事情。本来想请个育儿嫂照料孩子,不成想反倒惹来了这么严重的问题。

从情理上讲,婴儿是家庭的宝贝,一家人的掌上明珠。作为育儿嫂,应该像家人一样去照顾孩子。这是她的工作职责,也是作为一个家长或者母亲应该具有的同理心。如果这点同理心都不具备,没有对婴幼儿的发自内心的喜爱,仅仅当成一份赚钱的工作,那确实不适合做育儿嫂的工作。

从法律上讲,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呢,如何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相关服务机构有哪些义务保证育儿嫂行为规范合法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律师观点:

1.对于家庭来说,要认真挑选育儿嫂,对育儿嫂思想、性格、健康、精神状况,以及以往工作家庭的反馈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对于家政公司要做好育儿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知法懂法守法,更要培养员工热爱孩子,热爱工作的心。

3.对于社会相关部门来讲,要坚决打击类似的违法行为,针对婴幼儿的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还社会一份安宁的预期。

4.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否则,仅有冷冰冰的法律惩罚,也不能解决因社会道德问题和职业素养不够所引发的问题。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