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福发〔2017〕129号
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家政服务13825404095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精神,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督、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体系,杜绝违法运营、欺老虐老行为,全面提升本市养老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打造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管理规范、安全便捷、环境舒适的养老务环境,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量技术监督局、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建设专项行动 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精神,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督、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本市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从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养老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的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老年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抓手,紧盯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监管评价、服务队伍培育、环境条件构建,着力解决制约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和短板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机制,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养老服务机构,让每一位有需求的老年人都能得到精心、舒心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服务供给。紧紧围绕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创新服务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条件,打击欺老虐老,让老年人享受到优质、安全、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2.坚持以质取胜,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围绕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通过建立服务标准化体系和星级评定,优化服务流程,形成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制度和机制。
3.坚持安全为先,维护行业安全稳定。准确把握服务质量与安全的关系,树牢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将安全标准与管理融入养老服务质量建设的每个环节,融入为老服务的每个细节,确保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
4.坚持品牌战略,提升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大力扶持专业运营、品牌连锁,在服务环境、运营模式、服务标准、文化内涵、诚信守法等方面创造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形成品牌效应,进一步提升本市养老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影响力。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已颁布的12项服务质量地方性标准得到有效推广,开业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机构100%制定标准化服务体系文本;开业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参与率达90%,70%以上通过服务质量星级评定;8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通过不同形式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依据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各项达标要求,服务质量达标的养老机构不低于90%,涌现出一批服务环境宜居、服务规范、质量保证、设施完备、社会信任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0年,本市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基本确立,养老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开业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参与率达100%,90%的养老机构通过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建立个性化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或服务管理制度体系。全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可视化比例达到80%以上;养护型养老服务床位达到70%以上,100%养老机构通过不同方式落实入住老年人医疗服务保障;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参照相应养护比例落实人员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社工、志愿者等队伍服务规范、作用显现。形成一批在国内和本市具有行业影响力号召力的品牌机构,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集团化、连锁化、标准化发展,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和北京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问题与不足,严格依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高标准从严要求,明确整治整改方向和内容,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切实提升,夯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可持续改善基础。检查对象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为重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一并纳入检查整治范畴。
(二)加快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形成包括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规范在内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框架,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地方性标准体系,同时以标准规范为指引,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信用体系。总结推广品牌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建设经验,指导开业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全部建立形成文字规范制度的标准化体系。面向全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完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体系,建立服务质量专项星级评定、综合星级评定机制,并组织开展质量评估,强化星级评定对服务质量成果的巩固和对服务监管的作用。
(三)深化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医养融合,通过独立建设内设医疗机构、引入医疗机构分支、与医疗机构联合建设、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制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本)》,在健康管理、慢病干预、康复护理、上门巡诊、药物管理、急救、转诊等方面为机构老年人提供具体、实用、规范的服务。对于已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效能,具备条件的逐步纳入医保定点。探索引入社会力量,为养老机构输送医疗服务人才和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集约化运营。发挥中医药的作用,防未病、重调理,加强对入住机构老年人营养膳食的指导和管理,制定老年人膳食营养标准,形成对养老机构膳食服务的抽查机制,更好满足老年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康复护理等方面需求。
(四)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突出消防安全、饮食饮水卫生、防暑防冻、防意外摔伤、防走失、情绪疏导等安全工作重点环节,常抓常备,消除隐患,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立在牢固的安全管理基础上。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健全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每半年消防培训演练、每年消防设施全面检查、24小时值班、安全工作日志等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施配备,对街乡镇公办养老机构,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改造力度;对因历史原因尚不能实现高水平配置的机构,在老年人住宿等风险较大的场所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设备,实现24小时全面监控。加大养老护理员、保安等服务保障人员配备比例,探索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中控人员、电修人员等专业岗位人力资源支持问题,在控制人力成本同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摸索对养老机构安全现状的实时监管。以公办养老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养老机构食堂和养老助残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可视化,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质量。发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作用,总结老年人意外伤害事故共性特点,通过综合治理,降低老年人共性伤害事件发生概率。
(五)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落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劳动保障、激励评价等制度,吸引大学毕业生、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等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学校建设,完善市、区、养老机构分级培训制度,加大对养老护理员参加培训的支持力度,通过集中学习、远程教育、岗位培训、技能鉴定等,支持和引导养老机构提高管理服务人员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比例。全面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搭建全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平台,如实记录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教育培训经历、投诉处罚等信息,逐步实现从业人员涉老职业生涯全记录,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全面提升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应用国家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北京市社会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对接,动态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强化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核查,指导养老机构完整、准确、及时填报更新相应数据。建立社会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与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和年终绩效考核的挂钩机制,依据自动生成信息数据审查、核发相应补贴。对填报不及时、数据不完善、信息不准确、弄虚作假的,视情给予惩处。
(七)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配合民政部协调利用各类媒体,提供服务质量建设典型经验和典型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针对性宣传,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各单位及时挖掘和培育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规范标杆、鲜活事例、新旧对照,加强信息整理、上报和宣传推广工作,在全市养老行业形成质量至上的强烈意识,营造争取先进、力创一流的良好气氛。
(八)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遴选活动。把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作为创建全国“敬老文明号”单位推荐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推荐遴选机制,对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机构,以及在创建过程中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全国“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引导养老机构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争创“敬老文明号”。
(九)完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按照“体系构架完善、责权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密切、力量整合充分”的原则,发挥街道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人家属和专业社会组织作用,通过建立市区两级巡视抽检制度、探索派驻中控员并赋予安全专员监察职责、探索在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监督委员会、创设维权岗等方式,推动形成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利用96156热线、老年维权热线等资源,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养老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机构黑名单制度,将虐老欺老行为、家属反映投诉、安全责任事故、综合责任险出险、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情况录入诚信档案及黑名单范围,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倒逼形成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持续改进的机制。建立养老机构退出机制,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机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养老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养老行业社会评价机制,鼓励养老行业组织和社会专业第三方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排行表,促进养老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及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应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服务质量建设,共同推动本市养老服务行业质量持续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老龄办等部门参与的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工作推进,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定期研究事关服务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对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和日常工作等。各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并将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将纳入各区民政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纳入老龄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绩效考评。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整治的,民政部门要积极汇报,争取区政府大力支持。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工作机制。需要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的,要在区政府领导和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下,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民政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负责养老机构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权范围,与民政部门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人员培训、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支持和加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三)加大宣传动员。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培训班等途径,抓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宣贯和落实,做到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子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质量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集体典型、个人典范,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工作,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
附件
关于2017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要求,特制定2017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从开展养老机构大检查、大整治、加快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深化“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全面提升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遴选活动、完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等方面入手,更深、更广、更细、更实开展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确保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一个大飞跃、大提升,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养老机构的变化,让养老机构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爱心、精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二、工作步骤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开始,暂定4年。按照民政部部署,每年确定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逐一解决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个明显改善的指示要求,2017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题,对照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完成)
1.4月15日前,各区按照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召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整治工作部署会要求,由区民政局、老龄办牵头迅速组织召开部署会,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开展大检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将民政部及本市部署要求传达落实到基层和养老机构,全面启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工作。
2.4月20日前,市民政局及各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培训,重点培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养老机构大检查大整治、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等工作要求。培训对象为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所属养老机构院长。
3.4月30日前,各区要根据此方案和全市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
4.5月5日前,各区要督促所属全部养老机构登录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第一轮养老机构信息填报工作,并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5.5月10日前,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完成养老机构信息第一轮摸底工作,并针对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合开展专项调研。
6.5月20日前,各区对照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督促养老机构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督促养老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进行整改。对超出事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难点提出政策建议。
7.5月25日前,各养老机构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治方案。
8.5月底前,各区形成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自查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上报市民政局,并以此作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行动整改前的基础起点对照备查资料。
(二)核查整改阶段(6月-10月底)
1.7月底前,各区组织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应在养老行业予以公布,对优秀的养老机构要给予表彰,并在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给予适当倾斜;对养老机构未达标的项目要一一列出,对不达标的强制性项目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整改;对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养老机构,要依法处置。
2.8月底前,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要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院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
3.9月底前,各区上报督促整改工作总结资料,重点整理专项行动推进情况、核查整改问题、工作经验、典型案例和政策建议等。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区养老机构大检查、大整治活动进行督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4.10月,迎接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标准委对本市专项行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5.10月28日前,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送民政部。
(三)巩固深化阶段(11月到2017年底)
1.11月上旬,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对本市养老机构进行第二轮基本情况摸底,并与第一轮摸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
2.11月中下旬,对2017年度全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分析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尽快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本区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个明显的改善和提升。市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工作由属地区民政、老龄部门负责,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属地区做好相关工作。
(二)充实工作力量。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区要抽调民政主管部门、骨干养老院、养老行业协会等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若干工作组,同步推进养老机构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等项工作。有条件的区,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专项行动。各养老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一名养老机构负责人牵头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采取机构自查、区核查、市级部门抽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行动的督查,确保专项行动按时保质开展。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及时研究解决,超出部门权限需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整治的,应积极汇报或提出工作建议,全力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请各区于4月30日前将本区实施方案报送市民政局(邮箱:shehuike3@163.com)。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及时报送,按照实施步骤要求,按时完成各节点资料报送工作。各区要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民政局。
附件: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附件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养老院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
条款
序号
检查内容
是否
具备
整改
建议
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
依法取得相应
服务资质
1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强制性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强制性
3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强制性
配备适应服务需要的服务人员
4
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强制性
5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强制性
6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强制性
7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强制性
8
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9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10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规范服务管理
11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12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特困人员入住办理入院手续
强制性
13
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
14
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15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强制性
16
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要求
17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强制性
18
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
19
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20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强制性
21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2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23
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
24
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25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设施设备及物品要求
26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强制性
27
老年人居室面积适宜,自理、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4张床位,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6张床位,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
强制性
28
设置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接待室、餐厅等共同活动区,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物品
29
配备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等服务运营需要的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
30
食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强制性
31
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
32
地面做防滑处理
33
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厕所安装呼叫装置
34
药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强制性
营造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35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强制性
36
因地制宜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境
37
有醒目、规范、易懂的标志标识
为自理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服务
38
每日送开水到楼层或房间
39
提醒和指导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40
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
41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42
每日房间巡查,观察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43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为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服务
44
每日订餐、送餐、送开水、打洗漱用水
45
提醒如厕,清洗便器
46
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理发、修剪指(趾)甲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47
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48
指导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轮椅等辅助器具
49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50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51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服务
52
协助老年人用餐、饮水
53
提醒、协助老年人如厕,清洗便器
54
为老年人穿(脱)衣、洗漱、剪指(趾)甲、剃须、理发、洗浴(擦浴)、清洁会阴部。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55
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56
协助老年人按时服药
57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58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59
提供24小时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60
做好褥疮的护理及预防工作。褥疮发生率Ⅱ、Ⅲ度为0,Ⅰ度低于5%
提供安全、营养均衡膳食服务
61
建立膳食服务制度、流程及岗位职责
62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提供膳食
63
食谱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
64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5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6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67
膳食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全程可控
68
每周至少检查1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食品,提醒老年人处理过期腐烂的食品
69
建立老年人伙食(膳食)委员会,监督膳食质量,定期了解老年人膳食需求
提供居室清洁
卫生服务
70
每日定期清扫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清洗消毒卫浴设备,保持老年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
提供公共服务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71
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提供物品
洗涤服务
72
提供衣物、被褥、尿布等织物的收集、分类、清点、清洗、消毒与送回等服务,保证洗涤后的织物干净整洁
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衣物、被褥、尿布等织物的收集、分类、清点、清洗、消毒与送回等服务,保证洗涤后的织物干净整洁
开展医疗
卫生服务
73
设立院内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
74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
强制性
促进老年人
健康管理
75
定期为老年人体检
76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77
配备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并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
78
开展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工作
79
对失智老年人进行非药物干预益智康复训练
防止养老院内
感染
80
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和处理办法,有消毒和隔离制度
81
有养老院内个人卫生的规定,包含洗手操作标准、配置手套口罩等必要防护性物品的规定
82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83
有专人负责机构内感染控制,做好记录
协助新入住老年人适应养老院生活
84
帮助新入住老年人及亲属认识和熟悉机构的生活环境,使其尽快适应机构生活
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矛盾调处、危机干预等服务
85
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协助
86
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87
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关怀服务
88
有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干预
89
应家属要求,可以协助老年人去世后的后事处理
办理机构内特困人员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90
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歌舞、书画、手工、棋牌等文化娱乐活动和康乐活动,培养老年人兴趣爱好
91
开展节日、特殊纪念日活动
92
通过讲座、培训班、老年大学等形式,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93
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有助于感知觉恢复的文化娱乐活动
94
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
组织志愿者服务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帮互助、老有所为
95
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确保消防安全
96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97
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并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要在三分钟”要求
强制性
98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强制性
99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强制性
100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101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强制性
102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强制性
103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04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05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106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07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108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109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确保特种设备
安全
110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111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有记录
112
指定(有资质)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检查报告并备案
妥善处理突发
事件
113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114
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养老院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或实行24小时巡查
115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注:1.养老院是养老机构的通俗称谓,具体是指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
2.入住社会老年人超过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按照养老院检查内容开展检查。
3.没有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养老院,针对该类设施设备的管理内容不做检查。
4.对不具备的服务项目,如果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具备的,应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具备的,鼓励被检查单位提升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