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
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健全完善救助帮扶体系,精准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昌实际,现就加强武昌区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系统观念,强化政策落实,拓展帮扶领域,健全帮扶机制,优化帮扶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全方位帮扶解困,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对象范围
武昌区(含武昌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贫困对象等各类救助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外伤害人员、受灾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相关部门认定应享受专项帮扶政策的其他对象。
三、帮扶措施
(一)就业帮扶
1.搭建困难群众就业平台。针对就业困难群众,定期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招聘会,有针对性的帮助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充分利用“武昌掌上就业”平台,为困难群众就业与企业招工搭建桥梁,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为困难群体提供求职服务。
2.鼓励引导困难群众实现就业。鼓励困难群众灵活就业,对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我区户籍困难群众,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众就业,对吸纳困难群众就业的企业,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根据吸纳人数,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3.托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对困难群众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的人员,承诺5个工作日内推荐上岗。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拿出一定比例,优先安置困难群众。
4.鼓励困难群众参加职业培训。定期到街道、社区开办困难群众体验式技能培训班,培养困难群众参加职业培训的兴趣。有培训意愿的就业困难群众可在我区任意一家定点培训机构选择培训专业,一年免费参加职业培训1次,培训期间,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
5.支持困难群众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困难群众,根据鉴定报名费用,按200-320元/人不等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6.为困难群众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困难群众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困难群众在武昌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含)后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7.为困难群众搭建创业宣传推广平台。每年组织创业明星评选大赛,评选一定比例的困难群众创业明星,通过 “武昌就业”、“微邻里”宣传困难群众创业事迹及创业项目,提升其创业项目知名度,助力创业企业更好发展。
8.鼓励引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和创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优先给予就业援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后6个月内不计算就业收入,6个月至一年内按照50%的比例计算就业收入(在三年内按照此方法计算1次),一年后按实际收入计算。一、二、三级残疾人就业后按照50%的比例计算就业收入。建立激励制度,重点帮扶对象自主就业创业的,以家庭为单位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000元,第三年500元)。
(二)助学帮扶
对区教育部门确定的帮扶对象家庭子女给予助学帮扶。
9.全额资助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保教费。
10.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1500元/年;普通高中生免学费,资助书抄费,补助生活费平均2500元/年;职业高中生补助生活费2000元/年。
11.对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生和职业高中生实施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年和1000元/年。
12.稳步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最大限度地保证符合条件的武昌籍(入学前)高校学生应贷尽贷。
13.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资助路费,考入省内高校一次性资助500元、省外高校一次性资助1000元。
14.对符合入学救助条件的应届专科新生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应届本科新生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4000元;对符合入学救助条件的本(专)科生入学第二年至毕业每年给予2000元的学费救助。享受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救助以及享受其他类别学费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三)医疗帮扶
15.精准及时实施医疗救助。扩大医疗救助对象,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全员纳入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范围。做好对象认定与困难救助的有效衔接,及时高效开展医疗救助。
16.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为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人员、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
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困难对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项目),再进行大病补充医疗赔付,对每次医疗费10%以上的部分,每人每次赔付金额上限为2万元,一年10万元封顶;按3天以上最高50元/天的标准对困难对象进行住院补贴,单次赔付上限20天,一年60天封顶。
购买门诊急诊责任险:对经过社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后的剩余医疗费用给予赔付,每人每次赔付金额上限为0.5万元,一年2万元封顶。
购买燃气意外身故责任险:每人最高赔付1万元。
疾病身故责任险:保额0.3万元,与政府救助的病种保持一致,在政府救助后进行赔付,无等待期。
17.实施慈善爱心特助。困难群众医疗自费费用超过3000元的,对其超出的部分按照30%的标准给予慈善救助,全年累计最高1万元封顶。
(四)住房帮扶
18.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在配租人员范围确定后,对低收入以下人群优先选房配租。
(五)社保帮扶
19.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21.推进医疗保险全覆盖。加大宣传和排查力度,组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各类中小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22.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购买居民医保,补贴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50%的个人缴费部分。
23.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生育待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
(六)公共卫生帮扶
24.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困难群众提供预防保健、疾病控制、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辖区所有困难群众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并给予健康指导。
25.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困难群众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26.为困难群众提供“二十免、十八减半”和住院免“门槛费”的特惠政策;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困难群众(急危重症除外)的需求,预约安排家庭医生及护士上门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对危险性级别为三级及以上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住院救治。
27.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补助4200元/年/人。
(七)基本生活帮扶
28.实施定额临时救助。按全额低保金的50%/月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对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除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外),及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定额救助。
29.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区财政局按照每条街道3万元标准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以及救助金额低于城市低保标准4倍的救助情形。对于急难型要开展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共同商讨解决特殊案例,综合施救。
(八)助老帮扶
30.为武昌区户籍老年人和在武昌区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下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身故险、意外伤残险、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31.对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居家一小时服务对象”购买居家养老(家政)服务,按35元/小时标准给予补贴。
32.将6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中失能的、80周岁以上低收入(含低保)、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市级及以上劳模、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中失能的、个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且重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范围,并保障评估费用,经评估后符合对象可享受100元/月-8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9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2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具体适用对象以武汉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文件规定为准)。为80-89岁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200元/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33.设立老年人助餐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老年幸福食堂就餐,刷老年人卡可享受早餐补1元,中、晚餐各补2元的补贴。
34.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探索入住评估和轮候制,根据评估结果优先安排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入住。
35.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自理、半自理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对象给予600元/月补贴,全护理的给予800元/月补贴。
36.部分从市救助站移交的武昌籍流浪乞讨人员,确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事实无人照料的,经区民政局、武昌公安分局、相关街道合议审定后,在养老机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标准集中供养。
37.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在申请低保时,其打零工收入不超过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38.街道、社区养老服务顾问为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养老服务,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每周重点对辖区内特困、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计生特扶、优抚对象、空巢、独居、孤寡等老年人巡访至少1次,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九)儿童帮扶
39.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4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定期巡访制度,确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兜底保障率、每季度对儿童福利群体开展实地探访率、监护责任落实率、经风险评估3级以上的困境儿童纳入社工服务项目覆盖率均达到100%。
41.在武昌区居住的非武汉市籍困境儿童,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申办社会救助。
(十)助残帮扶
42.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90元/月/人或130元/月/人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100元/月/人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3.升入中专、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本科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本科及以上补助5000元/年/人;大学专科补助4000元/年/人;中专(职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年/人(对学校学费高于湖北省中专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2000元/年/人的,可以对高出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补助部分不得超过1000元/年/人)。
44.对一户多残家庭中的低保残疾人,按100元/月/人标准给予补贴。
45.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居家托养和寄宿型托养服务。
46.按照“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会同街道为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岗”岗位。
47.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实施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20%或80%差额补贴。
48.对符合条件学习驾驶汽车、掌握汽车驾驶技能的残疾人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4000元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
49.实施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为0-14岁残疾儿童提供手术项目、康复训练补贴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50.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的辅助器具服务需求。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51.给予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150元/月/人的服药补贴。对以机动燃油轮椅车为代步的下肢残疾人给予260元/年的燃油补贴。
52.视力残疾人、下肢残疾人、重度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3.为低保视力一级、二级,低保肢体一级、智力一级、多重残疾一级且已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按每年365小时提供居家服务,其中一户双残家庭(包含一名盲人)提供470小时居家服务。
54.为在武昌区培智中心学校就读的智障学生购买“武汉城市一卡通”,每人充值1000元/年。
55.对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手机信息补贴,标准为50元/月/人。
56.在街道引入专业社工,为辖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生活、文体、心理疏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57.为具有武昌区户籍、持武昌区残联颁发的有效残疾证的非低保户、非低收入家庭残疾人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58.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举办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班、岗位技能培训班不少于3期,对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残疾人给予相应补贴。
59.推动残疾人就业。加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安残,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灵活就业。每年帮助不少于80名残疾人实现就业,在街道阳光家园推进实施辅助性就业。
(十一)计生家庭帮扶
60.为计生特别扶助家庭成员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购买医疗综合保险。为老年特扶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失独对象发放850元医疗保健爱心包,为计生特殊家庭发放特扶金、首次慰问金、一次性抚慰金、节日慰问金,计生失独家庭成员去世给予500元慰问金。
(十二)受灾人员帮扶
61.为武昌区户籍居民及居民家庭房屋购买应急保障民生保险,主要为居民承保以下保险责任:火灾爆炸(房屋受损)赔付、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赔付、盗抢赔付、见义勇为救助、自然灾害(新增暴风、暴雨、洪水、地陷责任,因上述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与居民房屋受损)救助、恐怖活动救助、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高空坠物伤人救助、踩踏救助、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
62.火灾、爆炸、暴风、暴雨、洪水、地陷等保险按照协议赔偿房屋主体损失、房屋装修损失、医疗及人身伤亡费用。
63.见义勇为救助保险: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5万元。
64.对发生保险事故的武昌区户籍居民及居民家庭房屋的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赔付标准:在发生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居民需转移的,居民转移期在30天(含)以内的,生活补助60元/人,住宿补助120元/户;转移期超过30天的,生活补助50元/人,住宿补助90元/户,补助最长不超过90天。
65.灾害事故中的受困人员,需要第三方救援公司进行救援的情形下,产生的救援服务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费用,每年累计限额10万元。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强大合力。落实各部门责任,区民政局承担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帮扶;区残联、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房管局、区医保局、区社保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帮扶;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各项社会帮扶资金保障。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引导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职业培训、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帮扶解困。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上级法规给予享受税收优惠。发挥互联网优势,利用阿里、腾讯等公益网络平台,倡导企业公民责任,集结大众力量,向社会实施慈善救助。
(三)强化智慧支撑
加强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的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加强帮扶信息互联互通,各部门做好帮扶数据的提供和更新,消除数据孤岛,形成共享数据池。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实施智能监测预警,主动救助潜在致贫返贫对象,增强救助帮扶的及时性、有效性。完善“民呼我应”机制,深化“微邻里”应用,确保工作力量全进入、问题诉求全收集、分级分类全处理,不断推动帮扶政策落地见效。
(四)加强社工专业化服务
依托街道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区社会工作站,运用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大力发挥社工专业优势,通过提供能力提升、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提高困难群众解困脱贫的信心。鼓励重点救助对象家庭参与社区的公益和文娱活动,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和系统。
(五)强化督导检查
加强对基层工作者帮扶政策的培训与指导,全面推进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推进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常态化。充分运用纪委监察部门“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系统”,强化对帮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由武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作相应调整。
武昌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