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本辖区内中、小学生上下学接送的整体情况看,惠阳月嫂13825404095除个别私立学校有校车接送服务外,学生接送的任务主要由家长来承担,除了造成家庭压力外,也间接造成了一些社会和安全问题:
一是加剧城市交通拥堵。在学校上学和放学的时间,学区周围的交通往往是最拥堵的,如黄村镇中心位置的第五小学、第八小学、第五中学等学校所处的路段,上下学时间往往被家长接送的车辆堵得难以通行。
二是增加交通事故。许多学生家长骑电动车进行接送,电动车量行驶往往难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接送学生途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且接送学生家长的车辆也容易互相发生剐蹭,同样增加交通事故的奉献。
三是增加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一般情况小学生的家长都能负责接送,大部分中学生基本都是自行上下学,离家近的学生可以徒步回家,但是较远的学生有的是自己骑自行车、坐公交或者坐地铁等,且有的车站离学校或居住地仍然较远,既不方便,同时途中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的概率随之增加,且就近年来校园周边发生的多起刑事案件看,中学生虽然能够有保护自己的意识,但是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上下学的途中安全隐患问题不容忽视。
为此,建议如下:
1、目前,各中、小学学校管理逐步实施精细化管理,校车接送服务应该也成为标配。学校增设校车服务,既保障了学生上下学安全,也减轻了家长和周边交通压力。如果普及校车服务,一辆校车可容纳30至40名学生,学校周边的拥堵车辆也会迅速减少,极大程度缓解了交通压力。另外,也缓解了部分不方便接送孩子的家庭压力,且普及校车可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自主能力、社交能力及自我保护意识。
2、有关部门要针对各个中小学校的地理位置、学生就学情况,开设校车线路,尽可能满足学校学生上下学需求;加大校车安全监管力度,为学生上下学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进一步构建校园安全机制,着力打造校园周边安全区域,为校车有效运营提供保障,进一步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3、鼓励社会提供校车服务。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完全依靠政府财政配备校车难以实现,而学校的经济实力参差不齐,财务状况良好的私立学校可以配备标准的校车,大部分学校则难以满足要求。因此,建议政府应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进入校车服务行业,引进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进入市场,在行政审批,企业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4.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在税收上参照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现有政策予以支持。在财政上,依照企业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补贴,如按照接送学生的数量或者是投入运营的线路和车辆数量等制定财政补贴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校车服务行业的投入,满足市场需求。
5、加强政府监管。引导社会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对违法的校车运营企业坚决予以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办理报告
刘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校车接送服务的建议》(第51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兴区校车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京教勤〔201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教委制定了《北京市大兴区校车服务方案》,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
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车使用许可审核、校车安全管理等工作。区主管教育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教委、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委。
区教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
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安全教育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关经费,会同区教委研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相关经费的落实和安排意见,以及寄宿制学校建设相关经费事宜。
区交通局: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企业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安监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
(二)贯彻落实规定,明确工作原则
按照《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就近入学;城区乡镇优化公交线路,以公交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以区县政府为主导,重点解决农村、山区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安全。
二、加强校车服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批
大兴区各学校现阶段暂无使用校车计划。在保障就近入学前提下,各学校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校车的,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区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公办学校原则上不配备自有校车。申请校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标准,向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证明,经审查后研究批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经营者签订校车服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保障校车的运行安全。民办学校配备自有校车的,应按照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运营模式按照学校自己管理、自己承担运营成本的方式进行。运营过程中各校车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各自承担安全责任。大兴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校车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