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护理不周致使老人长褥疮,法院这样判!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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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5 12:48

老人在养老机构

长褥疮、摔倒、突发疾病

这类常见问题

应该由谁负责?

老人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甲方某养老机构与乙方郑某、乙方监护人陈某签订了《托养服务合同》,甲方是养老机构,郑某是入住老人,陈某是郑某监护人,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养老服务费每月4000元,其中包括伙食费、床位费、服务费。郑某按约定支付了养老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紧急情况、突发危重疾病时被告应及时通知郑某监护人。

2022年6月30日,在郑某已经发生褥疮感染两个月后,养老机构才通知郑某女儿陈某,陈某得知后立即将母亲郑某接走,当日到某医院治疗。根据当日门诊病例显示,郑某右髋及骶尾部皮肤破溃一个月,右髋部及骶尾部多处压疮、破溃、结痂、触痛,被诊断为褥疮感染。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多次就医。其中,2022年10月18日进行了切除局部修复术。郑某治疗所花费的自费医疗费大部分已由某养老机构报销,最后一笔医疗费611.6元,某养老机构至今未支付给郑某。《托养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于2022年7月5日解除,郑某于2023年10月17日去世。

郑某女儿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养老机构承担郑某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5800元,营养费8950元,交通费1890元。

被告某养老机构辩称,机构已经报销了郑女士治疗所花费的部分自费医疗费,且多负担了郑女士非褥疮感染的费用2500余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均为双方解除托养服务合同之后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

法院判决

某养老机构与郑某签订的《托养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服务合同约定某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力合理地保障郑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当郑某发生紧急情况、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监护人,某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由此造成郑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调查,郑某在某养老机构居住期间感染褥疮,某养老机构王某在微信聊天中自认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郑某的家属外出就医,亦没有如实告知郑某压疮的病情。因此,某养老机构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导致郑某感染褥疮后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某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郑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陈某作为郑某的继承人有权要求某养老机构赔偿合理经济损失。

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服务合同于2022年7月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对于郑某治疗褥疮疾病的合理损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扣除掉非治疗褥疮感染的医疗费用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最终判决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养老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7346.46元。

法官说法

随着养老机构兴起,社会养老需求增加,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比率不断升高,养老机构在运营中与老人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加。本案中,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前没有褥疮,入住后因护理人员护理技能缺乏产生褥疮。养老机构未能对老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进行监测,导致未及时采取救助,并通知其监护人,导致老人未能及时得到治疗。

养老机构在运营中,应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院评估机制,规范护理等级,减少对老人看护不周导致伤害;2、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及时进行情绪疏导;3、加强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规范化管理护理员;4、如有意外发生时应当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5、对卧床老人做好褥疮风险防范工作等。

文字:赵文鑫

原标题:《案件快报 | 养老机构护理不周致使老人长褥疮,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