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姜堰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惠阳月嫂13825404095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2-16 09:46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惠阳月嫂13825404095加强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监管,提高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量,推动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深入开展,现结合姜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是指经区民政局招标确定,承担全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行代办等上门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依托姜堰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系统进行综合监管,监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管结果作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上门服务经费结算及行业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 区民政局主管全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综合监管由区民政局、区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各镇(街道)慈善社工站、第三方监管机构组成。

区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聚焦政策落实执行、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及监管责任落实等方面,重点查找居家养老机构在服务中弄虚作假、服务打折和各镇(街道)慈善社工站工作人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工作程序机械、责任落实泛化等现象。同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居家养老服务领域保障与监管不力,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等开展不定期督查。

第三方监管机构根据区民政局的委托,按照泰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的工单进行回访核查、技术核查,每天抽取8%的服务工单进行电话回访,技术核查100%。

各镇(街道)慈善社工站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每天抽取2%的服务工单进行实地走访。

第二章 监管标准和方法


第五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主要包括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营管理:办公地点、规章制度、人员配备(管理人员、助老员、项目负责人符合规定要求)、档案台账(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台账资料)。

(二)服务管理:老人满意度(通过电话回访及技术核查、实地走访进行监管)、工单合格率(通过程序核查进行监管)、投诉情况(发生服务质量的有效投诉)、市场化及专业化服务(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化及专业化服务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实行计分制,具体监管计分标准详见《姜堰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评分表》(见附件)。

第八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通过程序核查、回访核查、技术核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程序核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对每日生成的工单在当天或次日应进行自查,及时注销信息缺失或有误、时间异常、时长不足等异常情况的工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区民政局按上述情况进行工单质量抽查。

(二)回访核查:第三方监管机构抽取每日生成的工单,在当天或次日通过电话对老年人家庭进行问询,了解其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感受、问题、意见和建议;对回访异常情况工单进行核实,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三)技术核查:第三方监管机构每月初对上月度未注销工单进行异常情况技术筛查,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异常、服务时长不达标、过世仍服务等;对筛查异常情况工单进行核实,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四)实地走访:各镇(街道)慈善社工站抽取老年人家庭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机构上门服务情况,听取老年人及家属意见和建议;走访相关社区(村),了解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实地查看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情况。

第三章 监管程序


第九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内容分为运营管理和服务管理,运营管理由区民政局每月检查1次,服务管理由区民政局、镇(街道)慈善社工站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按照《姜堰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评分表》进行考评,区民政局根据镇(街道)慈善社工站的测评分,平均计算得分作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的季度得分。

第十条 考评结果每季度汇总1次,结果作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经费拨付的依据,并作为行业评优的依据。

第四章 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季度测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测评基本分为100分,90分(含)以上为A级,85分(含)~89分为B级,80分(含)~84分为C级,80分以下为D级。

(一)季度考核结果为A级的,100%支付服务机构上季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费用;

(二)季度考核结果为B级的,扣减服务机构1%的上季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费用;

(三)季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扣减服务机构2%的上季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费用;

(四)季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扣减服务机构3%的上季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费用。

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连续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C级或单次季度考核为D级的,区民政局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取消其后续服务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第三方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监管实施方案,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姜堰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