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源涌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智造产业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安保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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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0 01:45

江苏源涌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刘训华(信用编号:BH020937)编写的《江苏源涌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智造产业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源涌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智造产业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342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为更好地服务重大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服务重大项目攻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淮环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源涌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智造产业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342号)、江苏源涌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智造产业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会会议纪要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111-320813-89-01-435176(备案证号:洪行审投备〔2024〕122号)。本项目位于高良涧工业集中区九牛路南侧、创新路北侧(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4分45秒,北纬33度19分17秒)。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在北厂区建设,建设“加弹-喷水织造”生产单元及配套工程,形成年产绿色差别化功能性DTY低弹丝96000吨、绿色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机织坯布17979万米的生产能力;二期项目在南厂区建设,建设“加弹-织造-印染(仅配套自用)”生产单元及配套工程,形成年产绿色机织成品面料5700万米、绿色针织成品面料8200吨(约4300万米),合计印染成品面料约10000万米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总投资2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79万元,占总投资额3.47%。

三、本项目印染工段产能不得突破10000万米/年(印染废水日排放量不得超过1825吨),且仅限于为本公司自身产品配套,不得对外加工。本项目印染工段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72%,织造工段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81%,一期项目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95%,全厂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91%。本项目须于印染废水处理系统RO浓水出水管道加装流量计,确保印染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825t/d。本项目二期项目在洪港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前不得投入生产。本项目定型机须按环评要求采用天然气加热。本项目须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生态环保型染料和助剂。本项目废水、废气治理设施须按环评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三废治理药剂须选用工业品,不得使用含重金属、有机杂质的副产盐酸等。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仅在北厂区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南、北厂区共用雨、污水排口。本项目蒸汽冷凝水须全部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得外排。

本项目织造废水、北厂区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北厂区空压站含油废水、北厂区设备检修废水须按环评要求集中收集至北厂区织造废水处理系统(设计规模:7000t/d,处理工艺:格栅+隔油+调节+初沉+气浮+砂滤)处理达回用水标准后,部分回用于织造、北厂区设备及地面清洗、北厂区设备检修清洗工序等用水环节,其余废水与北厂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北厂区生活污水(本项目不设职工食堂)合并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洪港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二期项目建成后,北厂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接入南厂区“反渗透”系统处理达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南厂区部分用水环节。

本项目碱减量废水经印染废水处理系统(设计规模:40t/d,处理工艺:酸析+过滤)处理后与其它印染废水、废气喷淋废水、打样及实验室废水一同泵送至印染废水处理系统(设计规模:8400t/d,处理工艺:格栅+调节+酸碱中和+混凝沉淀+初沉)处理后,再与南厂区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南厂区初期雨水、南厂区空压站含油废水、南厂区设备检修废水一并经印染废水处理系统(设计规模:8400t/d,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好氧曝气+MBR)进一步处理后,出水同南、北厂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软水系统排水一同采用“反渗透”处理达回用水标准后部分回用于印染生产线、废气喷淋用水、南厂区设备及地面清洗用水、南厂区设备检修用水等用水环节,其余废水与南厂区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洪港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总锑接管和外排标准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相关标准限值,其他废水污染物接管标准执行洪港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标准;本项目印染工序回用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 01107-2011)表1中的指标限值要求;其他回用水(织造、地面清洗等)执行《喷水织机行业中水回用水质要求》(T/JX 001-2018)表1中的高回用率(回用水率>70%)水质标准。

3、本项目一期项目智慧车间五内的1-28#加弹机产生的加弹废气(非甲烷总烃)须按环评要求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对应的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共7套,每4台加弹机共用1套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8m高的排气筒(1#排气筒)达标排放;智慧车间七内的29-48#加弹机产生的加弹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对应的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共5套,每4台加弹机共用1套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5m高的排气筒(2#排气筒)达标排放。

本项目二期项目智慧车间十五内的49-64#加弹机产生的加弹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对应的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共4套,每4台加弹机共用1套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25m高的排气筒(3#排气筒)达标排放;智慧车间九内的1-6#磨毛机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对应的布袋除尘器(共3套,每2台磨毛机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15m高的排气筒(4#排气筒)达标排放;智慧车间十内的1-6#定型机废气及燃烧(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对应的“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共3套,每2台定型机共用1套“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20m高的排气筒(5#排气筒)达标排放;智慧车间十一内的7-12#定型机废气及燃烧(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对应的“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共3套,每2台定型机共用1套“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27m高的排气筒(6#排气筒)达标排放;智慧车间十二内的印花产品生产工段产生的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蒸化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管道收集合并至1套“水喷淋+次氯酸钠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7#排气筒)达标排放;南厂区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废气(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后与经密闭收集的南厂区危废暂存库废气(非甲烷总烃)合并至1套“次氯酸钠喷淋+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8#排气筒)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机油、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在线监测废液、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膜件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碱减量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酸析污泥、织造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水处理污泥、印染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水处理污泥须按环评要求及时进行固废性质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前严格按危废管理,并将鉴定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范围;废丝、废布头、废纤维尘、废布袋、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膜件、废网版委外综合利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以厂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及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和用电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09067/109067吨,COD≤11.059/3.272吨、氨氮≤1.178/0.164吨、总氮≤2.007/1.091吨、总磷≤0.164/0.033吨、SS≤8.387/1.091吨、石油类≤0.207/0.109吨、LAS≤0.039/0.039吨、总锑≤0.005/0.005吨、全盐量≤41.533/41.533吨。

2、大气污染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212吨(其中有组织0.915吨、无组织0.297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23743/623743吨,COD≤120.480/18.712吨、氨氮≤7.176/0.935吨、总氮≤12.356/6.237吨、总磷≤0.642/0.187吨、SS≤19.167/6.237吨、石油类≤1.039/0.624吨、LAS≤11.173/0.327吨、苯胺类≤0.366吨/不得检出、硫化物≤0.022/0.022吨、总锑≤0.054/0.054吨、全盐量≤422.775/422.775吨、AOX≤4.104/0.733吨。

2、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0.167吨(有组织)、氮氧化物≤2.917吨(有组织)、颗粒物≤3.107吨(其中有组织2.437吨、无组织0.670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5.109吨(其中有组织3.896吨、无组织1.213吨)、氨≤0.088吨(其中有组织0.072吨、无组织0.016吨)、硫化氢≤0.022吨(其中有组织0.018吨、无组织0.00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综合污水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32810/732810吨、COD≤131.539/21.984吨、氨氮≤8.354/1.099吨、总氮≤14.363/7.328吨、总磷≤0.806/0.220吨、SS≤27.554/7.328吨、石油类≤1.246/0.733吨、LAS≤11.212/0.366吨、苯胺类≤0.366吨/不得检出、硫化物≤0.022/0.022吨、总锑≤0.059/0.059吨、全盐量≤464.308/464.308吨、AOX≤4.104/ 0.733吨。

其中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93131吨、COD≤20.794吨、氨氮≤1.039吨、总氮≤6.931吨、总磷≤0.208吨。

2、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0.167吨(有组织)、氮氧化物≤2.917吨(有组织)、颗粒物≤3.107吨(其中有组织2.437吨、无组织0.670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6.321吨(其中有组织4.811吨、无组织1.510吨)、氨≤0.088吨(其中有组织0.072吨、无组织0.016吨)、硫化氢≤0.022吨(其中有组织0.018吨、无组织0.00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新增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1.708吨、二氧化硫0.167吨、氮氧化物2.917吨、VOCS3.981吨)已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

六、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服务重大项目攻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淮环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更好的服务重大项目,本项目新增生产废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COD6.3965吨、TN2.6117吨、TP0.064吨)实行总量承诺制审批,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必须落实总量指标来源,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取得项目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须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此基础上对废水、废气等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九、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二、本项目为重新报批项目,原环评批复(淮洪环表复〔2022〕08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