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更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统计,目前我国流浪儿童数量在100-150万人左右。流浪儿童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失去家庭庇护之后的流浪儿童生存环境恶劣,身心得不到健康发育,而且一部分流浪儿童还成为不法分子或不法组织的侵害对象、牟利工具,甚至遭受摧残和虐待。不少流浪儿童主动或被动地成为他人敛财的工具,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1]流浪儿童不仅无法享受一般未成年人所应享有的社会保护权、受教育权,就连最基本的生存权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如何有效保障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儿童人权”,是今后很长时间内中国法律实践的重要使命。
一、专项行动与儿童人权实践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11]39号,下文简称《意见》),要求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的要求,2011年12月,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民发[2011)200号),旨在通过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积极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截至2012年5月,全国大多数省(市、区)都已经启动了该项行动。2012年2月29日,上海市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也正式启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法制得到根本改善和长足发展,基本实现了从管控型治理向国家救助型治理的转变。1991年9月,《》制定,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1992年3月2日,中国向联合国递交了《》的中国批准书,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儿童人权”概念。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角度对儿童权利作出了特别保护性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制订的涉及保护儿童人权方面的法律还有:《》、《》、《》、《》、《》、《》、《》、《》、《》等。而且,自《》2006年修订后,各省(市、自治区)及较大的市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与制定工作,截止2010年4月,已经有14个省(市、自治区)和成都、银川两个较大的市通过了修订后的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2]
针对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2003年国务院制订的《》,为流浪儿童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规依据,并促使保障流浪儿童各项权益的流程逐渐明确化和规范化。从《》到《》,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到设立独立的流浪儿童救助站或保护中心,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机制正在逐步走向有序和专业,并形成了一系列专门的流浪儿童保护机制。[3]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可以说,中国关于儿童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儿童人权的权属类型已经明晰。
在儿童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的前提下,对流浪儿童人权保障的关注点应当全面转向行动领域,这也体现了《人权行动计划》的基本精神。相对于以往的“严打”、“打拐”,“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是保护“儿童人权”从法律文本迈向人权实践的重要步骤。保护儿童的具体行动不仅须涉及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更涉及到消除各类贫困、缩小地域经济差距、孤儿救助机制、公共福利资源配给等方方面面的问题。[4]
二、专项行动的人权内涵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CRC),该公约已经得到除索马里和美国之外所有192个成员国的批准,成为国际社会保护儿童人权的基础性文本,是真正的世界儿童人权“标尺”。[5]但是,实际上该公约在不少国家的实施状况甚为堪忧。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 10年回顾显示,非洲撒哈拉地区儿童的生存状况还有继续恶化的趋势,全球1.49亿儿童处于营养不良的状态,1亿儿童不能享受正规的教育,仍有1亿以上儿童(4岁以上)在街头生活。[6]因此,将公约转变为行动计划,成为世界各国儿童保护组织和个人的共同期待。2002年,联合国曾组织3355名政府代表、1732名非政府代表以及600多名儿童在纽约召开联合国大会儿童特别会议,专题讨论以创造“一个适合儿童的世界”为目标的国际行动计划,通过新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如何将人权的基本内涵转变为具体的人权行动,是世界各国人权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我国“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从以下四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儿童人权的基本内涵,也符合《》的原则和观念,是人权事业中国化的具体体现。
(一)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第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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