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绩效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惠阳月嫂13825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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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7 10:57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惠阳月嫂13825404095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强化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海曙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海党办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谋划、统筹推进,通过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注重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和情感保障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普惠性、便捷式、高质量、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村(社区)实际,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点位、建设规模、数量和功能定位,深入推进家门口“幸福养老”,实现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达、服务可及。

(三)社会化原则。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支持”的服务机制,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与运营。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养老和医疗资源配置,深化“医养融合”,鼓励创新服务。在政府投入普惠服务的同时,加大社会资本参与力度,实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五)一体化运营原则。加强资源统筹,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辐射作用,分批分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体化运营,逐步实现一个镇(乡)街道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一家服务单位承接运营,形成每个镇(乡)街道1个区域性居家中心,托管运营X个居家活动机构,提供N项服务的“1+X+N”居家服务网络。

三、工作要求

(一)运营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等社会组织或企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并依法合规签订运营协议,严禁运营主体转租或挪用养老服务有关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人员配备。运营方应当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所需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其中托养区的专职养老护理员参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配置;夜间护理人员须满足特殊情况处置要求。

(三)内部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对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服务信息进行公示;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安全管理责任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有效;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制定资金使用制度,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应按规范用途使用,账目清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定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或突发性事件。

(四)服务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辖区内所有老年人开放文化娱乐、图书阅览等活动场所;组织实施各类喜闻乐见的娱乐、老年教育等活动,提供理发、修甲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服务项目可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镇(乡)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重点开展全托日托、失能评估、康复护理、休闲娱乐、“六助”服务(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专业化服务项目,并辐射带动、指导支持村(社区)站点开展服务。村(社区)站点要发挥服务老人“第一线”优势,重点开展探访关爱、助餐送餐、文化娱乐、代买代办、服务转介等服务,有条件的站点开展全托日托服务。鼓励开展“嵌入式、小型化、连锁化”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居家机构建设或依托现有的智能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点单式”智能养老服务。

(五)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居家养老场所和各类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与管理。安排服务人员接受上岗培训与定期培训,保证服务人员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技能与相关资格证书。严格按照规范提供服务,有固定的服务作息时间,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时间有人接听,服务接待热情。应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对反馈信息和投诉进行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监督组由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各镇(乡)街道、第三方评估机构、老年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资金绩效。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逐步推进居家机构成立民非组织,设立单独账户,所有资金实现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中心,暂停或差额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拨付运营补助,并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骗取套现补助资金由镇(乡)街道责令其及时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三)准入、暂停和退出机制。原则上一个镇(乡)街道至少建有一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个社区或行政村建设或保留一家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经镇(乡)街道申请,区民政局审核认可后,可在自然村或小区适当设置居家养老服务分站点,统筹使用运营补助经费。因社区或行政村功能布局、整村拆迁等原因造成持续正常运营困难的站点,经镇(乡)街道同意,向区民政局提出退出申请。重新正常运营持续一年以上的,可提出准入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运行绩效监督范围;需要进行改扩建、装修等原因暂停运行半年以上的,经镇(乡)街道同意,向区民政局提出暂停服务申请,不计入监督范围。服务中心(站点)准入、暂停和退出的,在30天内及时上报《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准入、暂停和退出申请表》(见附件),并做好结余资金清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立区、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机构运营监管机制。区民政局负责推进本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开展、资金申请等工作。村(社区)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落实与开展。                                               

(二)保障经费投入。用好用足财政性经费保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管理高质量推进。协同相关部门统筹开放和利用养老服务、残疾服务、医疗卫生、社会组织等资源。

(三)强化评价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绩效考评纳入养老服务评价体系,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的动态监督和评估评定。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督导员作用,将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督导员工作,重点考评服务供给、内部规范、人员配备等。

(四)加强宣传引导。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绩效管理作为高质量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宣传推广居家养老服务,营造人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镇(乡)街道实施、社会参与,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高效运营提供海曙样板。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准入、暂停和

退出申请表


附件

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准入、暂停和退出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名称

 
 

申请事项

 

准入  

 

暂停运营

 

退出运营

 

 
 
 

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成立时间

 
 

辖区总人口(人)

 
 

工作人员(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结余资金及处理意见

 
 

申请

理由

 
 

镇(乡)街道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民政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