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说明家政服务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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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8 02:17

——2015年9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家政服务13825404095已由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苏州市早在1982年就进入老龄社会,截至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占全市总人口的24.08%,并且呈现出进入早、基数大、增长快、寿龄高、空巢多的特点。居家养老亟需一个完善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来支持。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着设施短缺、服务内容和服务能力不足、服务人才匮乏等问题,供需矛盾突出。因此,此次由我市人大主导立法,内务司法工委组织起草法规草案,通过地方立法推动、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意义重大。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已经作了全面规范,《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也正在制定之中,我们在制定《条例》时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着眼于苏州实际,不求大而全,只针对居家养老这种我市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作出规定,解决关键问题;二是注意处理好特惠与普惠的关系,既要保障基本,做好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又不能大包大揽,而是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三要考虑到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处于起步阶段的特征,立法中预留条款,为今后的补充、完善留下对接空间。

二、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条例》第四条参考了《江苏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内容进行整理归类,从目前比较成熟的服务内容进行规范,以解决居家老年人遇到的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特别是保洁、用餐、就医、出行和紧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同时,《条例》第五条明确了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和内容,并在相应涉及政府普惠内容的条款中明确了本市户籍的要求。为了今后扩展预留空间,《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三、关于居家养老服务中相关主体责任

居家养老,家庭是基础,但是随着家庭的小型化和空巢化,家庭直接养老功能在下降,因此,《条例》第六条只对家庭责任作了简明规定。同时,为了弘扬爱老敬老的社会正能量,鼓励子女亲自照顾老年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雇用人员长期在家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失能老年人的,经民政部门评估,政府给予赡养人、扶养人补贴。另外,《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市和县级市(区)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条例》以规划为龙头,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梳理,分别在《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对是否需要在法规中具体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配套标准,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我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法规审议中实施了个别条款单独表决程序,对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立法法》对完善立法审议程序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立法程序,作了一次有益的尝试。经个别条款单独表决,第十一条第二款得到保留,规定为:“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在法规中明确规定标准要求,将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随着规划实施逐步建设到位,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同时,《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单独不能完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的,可以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套落实。为了解决居家老年人的出行困难,提高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体现政府人文关怀,《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日间照料中心配置或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的辅助器具,供社区内失能、半失能居家老年人借用。

五、关于医养融合

医疗护理需求是当前居家老年人最为迫切的服务需求之一,也是整个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环节。《条例》第十五条主要从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系、推行家庭医生和上门服务、建立非急救转运平台、完善社区用药和报销制度、鼓励在日间照料中心开设护理站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指导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医养融合的内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组织、引导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六、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为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了较多的补贴措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有关主体投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给予建设补贴。《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日间照料中心内按照标准开设护理站的,给予开办补贴,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主体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给予运营补贴。

七、关于人才队伍培养激励措施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要有数量庞大、素质优良的从业人员。为了吸引一大批有空余时间、职业特长的人员加入养老服务队伍,《条例》中规定多项激励措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凭服务积分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或者公益产品。《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减免培训费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意外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政策。

八、关于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由于我市居家养老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法规中有些制度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比如,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居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养老志愿服务积分等制度;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明确具体实施措施,比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配置居家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辅助器具等等;还有的内容若在法规中表述会比较累赘,比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政府养老援助对象范围等等。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授权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