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法院这样判!家政服务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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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5 04:54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212

婚后女方抚育子女、照顾家庭,家政服务13825404095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法院如何判决?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张代蕙法官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王某与周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长子出生,2012年4月次子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2020年周某、王某曾分别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9年10月两人分居。王某经营一家公司,自述疫情后基本维持,尚有外账和房租,周某对其收入不予认可。二人婚后家庭生活所需开支及房贷月供由王某偿还。周某自2008年孩子出生后绝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孩子上,现打零工月收入两千元。2021年3月,王某再次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周某辩称,其与王某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则要求抚养长子,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且其为家庭放弃了工作学习的机会,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致同意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长子随周某生活,次子随王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探望事项双方自行协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判决原被告离婚?若判决离婚,被告主张的家务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良好的婚姻状况基于扎实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互相爱护,互相信任,充分理解,全力支持,共同协商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经济、子女、亲情等各事项,携手创造和谐美满的夫妻生活。王某与周某自由恋爱结合十余年,并生育两子,本应互相关爱、理解、支持,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生活中的分歧,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9年、2020年周某、王某先后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本应加强沟通,共同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但其二人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现王某再次起诉离婚,且自2019年10月王某搬出双方居所,两人分居至今,自本院第一次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已持续分居一年有余,可以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周某要求王某支付家务补偿10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王某、周某婚后十余年的生活中,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周某日常的大部分时间都用来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放弃了继续学习提升的机会,对于两个孩子尽了较多的抚育义务,王某在外打拼挣钱养家,同时也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较多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这种经验将是其受益一生的财富,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随着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出现两人今后职业前景发展的巨大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王某向周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长子随被告周某生活,次子随原告王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王某向被告周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判决作出后,周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料理家务、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对家庭付出较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该规定一方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只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另一方面,这一制度的推进也可以鼓励夫妻双方共担家务,树立共同为家庭付出的意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构建更加健康的家庭关系。关于家务补偿的金额,应尽可能将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情况考虑在内,对夫妻双方的处境和诉求进行客观分析。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1、家庭中需要照顾的子女、老人人数以及请求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2、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3、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撰 稿丨郭建军、李文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