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水、地面冲洗水的水量如何计算?惠州保洁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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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1 08:10
第7.3.3条 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惠州保洁13825404095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第7.3.4条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
第7.3.5条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第7.3.6条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三、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3.7条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二、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三、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第7.3.8条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
二、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10000m3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三、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注: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第7.3.9条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2。
第7.3.10条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