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老服务惠州保洁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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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18:06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文件精神,惠州保洁13825404095现将《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有关规定,对新增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条件及发放等进行明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养老服务补贴包括低保对象中“双失”(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民营养老机构维护(房租)补贴、养老机构综合保险补贴、养老护理员资格补贴、助餐及助浴补贴。以前的高龄补贴、服务补贴以及运营补贴等,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护理补贴面向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对象中的“双失”(失能、失智)老人。

  第四条 对收住南京户籍低保“双失”(失能、失智)老人的本市民营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标准按360元/月.人执行。每季度申报一次。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5:5分担。

  第五条 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面向有新增护理型床位的本市民营养老机构。

  第六条 补贴标准为: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1万元;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5000元。已享受过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按护理型床位进行改造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第七条 护理型床位由民政部门组织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护理院、康复医院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老年护理机构,内设的床位全部认定为护理型床位。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按1:5配备,并按需配置设施、设备的床位,可认定为护理型床位。

  (三)养老机构与附近医疗机构签订长期的护理协议,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按1:5配备,按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每周至少两次以上医生上门查房,可认定为护理型床位。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每年4月、10月底前将经审核评估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设补贴集中评审。

  第九条 建设补贴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50%。

  (一)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时,可申请第一笔建设补贴。

  1、100张床位以下,入住率达20%;

  2、101张—200张床位,入住率达15%;

  3、201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10%。

  (二)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时,可申请其余建设补贴。

  1、100张床位以下,入住率达35%;

  2、101张—200张床位,入住率达25%;

  3、201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15%。

  第十条 维护(房租)补贴面向入住率达到70%以上、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民营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 从2015年起,维护(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年每张床位六城区500元、五郊区4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第十二条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申请维护(房租)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年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联合评审。

  第十三条 综合保险补贴面向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综合保险购买标准,依据当年招投标结果确定。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民营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机构承担,市、区各补助20%。

  第十五条 根据市民政局审核确定的参保数据,市财政局每年10月底前将综合保险补贴下达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市、区补贴资金一次性补助至各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人员资格补贴面向本市从业两年以上,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

  第十七条 对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第十八条 享受资格补贴人员必须持有本人当年的健康证明、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居住证。

  第十九条 每年10月底前,各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资格补贴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核定名单,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市级养老服务人员资格补贴下达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拨付到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将资格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养老护理员。

  第二十一条 助餐及助浴补贴面向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助餐助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助餐机构是指具备《卫生服务许可证》,符合餐饮行业管理要求,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餐饮企业、民非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助餐机构制作的餐食,可直接提供给老人,也可批发给送餐点,由送餐点在规定的时间和食品卫生许可范围内送达老人指定地点。

  助浴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取得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符合沐浴行业管理要求的企业,及提供助浴服务的民非单位。

  第二十三条 助餐及助浴补贴标准

  按照助餐机构服务老人的总人次给予补贴:

  1档:2千-1万人次 3万元/年

  2档:1万-3万人次 4万元/年

  3档:3万-5万人次 6万元/年

  4档:5万人次以上 10万元/年

  按照助浴机构服务老人的总人次给予补贴:

  1档:5千-1万人次 5万元/年

  2档:1万人次以上 10万元/年。

  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5:5分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养老服务补贴市级经费由财政拨款和福彩公益金5:5分担。

  第二十六条 对一年内受到群众两次以上有关机构管理、运营上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缓拨各类补贴;情节严重的,停拨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第三方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