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31号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惠阳保姆13825404095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试点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相关要求,指导试点地区规范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总结长春市等试点地区经验,参照全国部分试点城市作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总结部分试点地区经验,探索多种形式的长护险服务模式,试点推行由单一机构护理向居家延伸,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实际,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模式;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居家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多方协同,形成长护险、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支撑体系的协同联动;坚持统筹安排,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坚持机制创新,持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健全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以收定支,保基本,低起步,从保障基本居家照护需求出发,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三)覆盖范围。2022年选择长春市、松原市、梅河口市、省直等试点地区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力争在“十四五”期末覆盖我省长护险所有试点地区。
二、明确主要政策
(四)明确服务对象范围。试点地区长护险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自愿申请并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待遇。起步阶段,试点地区可先从城区或困难群体起步,逐步扩展至全域全参保人员。居家照护服务对象在住院、机构照护服务期间停止居家照护服务。
(五)明确定点机构范围。试点地区依法设立且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居家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等项目的机构,以及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自愿申请并按规定通过履约能力评估的,纳入长护险居家照护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范围。定点机构提供居家照护服务不得超出业务活动范围。
(六)规范服务项目管理。居家照护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项目,可采取“项目+时长”方式由定点机构上门提供服务,具体项目和时长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探索由具有照护能力的近亲属或邻里向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试点地区可根据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拓展服务内涵。
居家照护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可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七)强化服务人员管理。提供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的人员,应是定点机构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或经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或者委托的机构颁发相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
定点机构应与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定点机构要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日常培训,相关培训情况纳入定点机构协议考核。
(八)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居家照护服务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定点机构提供。定点机构要结合本单位服务能力,对居家照护服务对象的疾病情况、身心状况、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其合理选取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与居家照护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并建立服务档案。定点机构应合理确定每名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和其服务对象的人员配比,试点阶段以“一对多”服务为主。
定点机构要提高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可为其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用于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因发生意外或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
(九)提升居家照护服务质量。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计划确定的项目、时长及工作规范等提供服务。服务前应核实居家照护服务对象身份,评估其肢体功能,告知相关风险。服务结束后,要由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进行满意度评价。
(十)规范基金支付
1.支付范围。居家照护服务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费用等,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
2.支付标准和限额。试点地区参考当地平均收费标准,确定居家照护服务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结合当地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支付比例。在规定服务项目内所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护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4.结算管理。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经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确认后,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机构;应由长护险基金承担部分,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机构结算。在征得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意后,对超出规定项目、次数和时长标准的服务,可按市场服务价格标准收费,由居家照护服务对象个人承担。
5.财务管理。定点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建立与长护险政策相适应的收付费方式,做好与长护险待遇支付的衔接。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机构居家照护服务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居家照护服务行为。居家照护服务人员作为定点机构派出人员,接受定点机构统一管理,发生的长护险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定点机构承担。
三、加强协同联动
(十二)加强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调。支持具备服务能力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将照护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培育一批集照护、上门服务于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将服务延伸至失能老年人家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方便失能老年人照护。
加大力度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构建以县级社会福利院、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村级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为载体,城乡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开展居家照护服务。
对试点地区上述机构提供的居家照护服务,长护险在定点和支付政策上按规定予以支持。
(十三)加强与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协同。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护理服务范围。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项目属于长护险支付范围的,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四)加强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政策协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
(十五)加强与居家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协同。加强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将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开展居家照护服务前已在定点机构工作但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人员,可临时作为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试点地区要组织上述人员限期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
四、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试点地区地方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将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作为深入推进长护险试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医保事业和老龄事业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已开展居家照护服务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优化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未开展试点地区要做好周密测算,夯实筑牢基础,待条件具备后平稳启动。
试点地区在居家照护服务全面推开启动阶段,可根据地方实际,结合前期长护险运行情况,在科学测算基础上,从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安排启动基金,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未经报备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安排。
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长护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监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可持续的稳定筹资机制,制定完善基金支付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管理,做好养老服务与长护险的相关衔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护理服务行为;人社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补贴。
试点地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经办管理和宣传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在试点推进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本指导意见印发后,如与国家新政策、新要求不一致的,按国家新政策、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