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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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4 15:59

各县(市) 区民政局、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 交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的意见》(国办 发〔2019〕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推进养老服 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址要求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选址邻近医疗卫生设施、交通便 利地段;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社区老年人 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2.各县(市)区应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统筹考虑。在满足服务半径要求前提下,可按配比集中配置。

3.与其他综合管理服务设施结合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低

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但不 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有条件的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避开产生各类污染源、噪声 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 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现行有关设施规范标准执行。

 

(一)建设前期工作

1.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条件纳入土地 出让方案;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 施的配建要求,并明确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并无偿移交县区政府 (由县区民政部门代表)。土地出让后,土地竞得人应与县区政府签订《营口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书》(附件1)。经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确定的规划条件 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施方案,其社区居家和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 选址位置及规模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调整的,须征求民政管理部 门意见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2.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修 建性详细规划及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图纸审查,城乡建 设部门要对上述单位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3.建设单位要承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 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 开发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必须在住宅总 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二 )工程竣工验收

1.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对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 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2.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达到简单装 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 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等设施齐全,用房内应预留有线电 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 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与住宅部 分相应设施分别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

3.新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县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

见,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配建设施的移交

1.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县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后,应及时移交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无偿移交产权,并与县级民政部门签 署《移交证明书》,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2.建设单位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应在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移交或擅自销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1.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县级 民政部门所有。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 管理,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设 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改变使用用途。2.管理方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其运营。

3.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

估评价。

 

1.各县(市)区要加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 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民政、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 调,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用房和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 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 期报告制度,将移交用房和设施以及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3.本通知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营口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营口市民政局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9月 22 日

 

 

(此件依 申请公开)

 

 

 

 

附件

 

 

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政府(由县区民政部门代表) 

乙 方:                         公司

项目建设监管方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 发〔2019〕5号)精神,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设计规范》(GB50857)  等规定,经三方协商,现就乙方负责建设  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

成如下协议 ∶

一、项目情况

位于           (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 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合计住房        套。该居住项目共分        期 建 设。

二、建设内容

(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决定要求,按照《营口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每百 户20平方米的标准,乙方在               (地块名称或小区名

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配套养老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计划于        月开工,           月完成竣工验收,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 交手 续 ,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 老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

(一)建设标准

1.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 符合消防有关要求。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要求,集中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平方米。

2.规划设计中,选址应交通方便,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用 房日照、采光、通风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

3.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并充分考虑适老化,空间布置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4.配套养老设施的水、 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 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 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

电、气、暖设施齐全。

2.考虑老年人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

符合老年人体工学要求。

3.配套养老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

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4.配套养老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 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5.其他约定标准。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 方案、初步设计方案,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施 工。

(二)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 审、 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五 、 同步建设

乙方承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宅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如有需要, 甲方将积极配全 乙方办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手续。

 

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全过程

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

 

(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 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养老设施经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二) 乙方应在养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 内, 向 甲 方 发出交接通知。 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 交接 手续。配套养老设施和相关资料(附件1)在移交时应一 并无偿 移交甲方,并与甲方签署《移交证明书》。乙方发出移 交通知后 旧内, 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三)交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 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养老设施室内进行空气 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

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四)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设施的水、 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 由乙方负责整改。

(五)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六) 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用手续后,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 自承担的各项税费。

乙方同意上述配套养老设施水、 电、气的用户名在办理交用手续后     日 内变更至甲方或甲方确定的运营主体名下。

(七)在甲方接收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后的两个供暖期内, 乙 方有义务和甲方一起对供暖效果进行监测。 因乙方原因导致室温 未达到营口市相关标准,乙方应最晚在下一供暖季前完成整改并 承担相应的费用, 同时保修时间进行相应延长。

(八)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 乙方负责。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___ 日 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本协议居住项目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

 

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 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 后__ 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因乙方原因,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 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一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一) 甲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并配合乙方完成配套 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工作。乙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 与甲方接洽相应工作。

甲方代表姓名 ∶       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姓名 ∶        职务:             联系方式:        

(二)本协议仅适用于由乙方建设的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项目。

(三)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 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六份, 甲、 乙双方和项目建设监管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四)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辽宁省和营口市的文件、规范、标准、政策、法律如有调整时, 以最新要求为准。

(五)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经办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经办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监管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经办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附件 ∶ 1.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2.移交证明书

 

 

 

 

 

 

 

 

 

 

 

 

 

 

 

 

 

 

 

附  件  1

 

 

 

 

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

1.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 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

2.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 地 证 等 材 料 ;

3.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 件、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招

标代理费等材料;

4.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图

纸、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

5.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变更洽商、 甲乙双方认价

资料, 以及竣工验收材料;

6.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监理相关材料;  7.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附件  2

 

 

 

 

 

 

 

 

配套 社区 居家 养老 服务 设施 建设 工程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接收单位

 

 

 

结构类型

 

 

 

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开工山期

 

 

 

占地面积(平方米)

 

 

 

竣工山期

 

 

 

人防地下室(平方米)

 

 

 

移交口期

 

 

 

工程总造价(万元)

 

 

 

 

 

 

 

同意将上述设施交山接收单位。

 

 

 

同意接收上述设施。

 

 

 

移交 意见

 

 

 

建设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交接 人员

 

签字

 

 

 

签字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