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护理假用人单位是否担责?家政服务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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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3 11:49

独生子女照顾60岁以上住院老人的护理假在江苏已成法律,家政服务13825404095执行护理假已成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过,还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劳动者关心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如果单位不执行护理假,是否要承担额外支付假期工资的义务?

独生子女照顾住院老人护理假成为法律规范

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下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引人关注的是几个特殊假期:延长产假60日,新增育儿假15日和独生子女护理假5日。另外,还有对于妻子生育给予丈夫护理假15日,这个假期此前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规定。

此后,独生子女照顾住院老人的护理假是否要执行,是否应当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三个问题成为社会关切的主要问题。

2015年,江苏省通过了地方立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彼时并未规定护理假。2022年9月29日,于当年重阳节前5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独生子女护理假终于从政策鼓励演进为法律规范,此前该假期是否强制执行的疑问就此消解。这对于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22.15%的江苏省来说,护理假现实的迫切性和实施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新法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或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解决了强制性规定之后,紧接着就面临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护理假的法律后果问题。对此,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如同此前,妻子生育丈夫享有15日护理假(也有称为“陪产假”)一样,如果不明确法律后果,则命令性法律规范势必又将在实施过程中引发纠纷。

用人单位没有实施照顾生育妻子的护理假,男性劳动者是否有权向其主张护理假工资?现有的案例中,既有认为劳动者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的,也有支持劳动者的,两种情形,不同说理,令人无所适从。

现在,旧问题尚未解决,新法规问题依旧,独生子女护理假如果不落实,用人单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最主要的在于,是否需要承担未享受护理假额外支付工资的义务?现有的维权路径如何走通?

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可履行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也就是说,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既可以通过日常主动巡视检查的方法,也可以通过接受举报投诉的方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护理假的情况进行监察。

条例第十八条则是赋予了劳动监察机关对于不执行护理假等假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举报投诉要求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权利,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提请工会组织履行劳动法监督职责

由于休息休假权是《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工会组织有义务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工会组织可以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而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规行为的,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意见书发出而后是建议书,显示了工会组织在休息休假权保障方面,具有向劳动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建议权。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护理假工资

相对于上述劳动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履职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法请求权仍然值得重视。尽管有的地方尚未支持劳动者的护理假工资的请求权,但毕竟有的地方司法机关是支持的。我们需要靠更多的维权力量汇集,来促进司法机关重视这个问题并纳入司法处理。可以作为参考的是,在2019年江苏省高院第15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受理带薪年休假纠纷争议时,全国各地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受理这类争议,唯独江苏省不受理。终于,在法律法规都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江苏高院扭转了自己此前通过指导意见不予受理年休假争议的做法。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江苏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 徐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