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家政服务13825404095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家养老的实践,现就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负责,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解决居家老年人生活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服务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分政府援助对象、政府补助对象和自助对象三类,其中是政府援助、补助对象的老年人应具有苏州市户籍。
(一)政府援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
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二)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三年逐步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自助对象。
有经济条件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注:介助——即半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轮椅或升降等设施帮助;介护——即全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困难老人——年老体弱、生活自理有困难、经济收入在二倍低保标准内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三、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一方面,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个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商务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司法援助等“走进去”的服务;另一方面,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场地设施,提供照料服务、文体服务、护理与康复服务、老年教育等让老年人“走出来”的服务。
四、服务组织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主要分管理类服务组织、运行类服务组织两大类。
(一)管理类服务组织。
主要有各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居家养老指导(管理)中心或服务站,主要任务是建立本辖区老年人信息库,负责养老援助补助的评估、初审、审核与兑现,指导并检查运行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工作,以及承担政府委托的居家养老其它事项。
(二)运行类服务组织。
1.“虚拟养老院”:是指在县级市(区)建立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会员制老年人为基本组织形式,采取民办非营利性企业登记方式,依靠专业服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商务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2.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一般由镇(街道)来建设、社会力量来运行的,为需要社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常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组织。
3.城市“小型托老所”:是指床位数在50张以下、为生活上需要介助、介护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短期寄养、娱乐活动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4.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是指床位数在50张以下、能为农村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膳食供应、娱乐活动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5.助餐点:是指能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按其服务能力大小分为三类: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和助餐服务点。
6.志愿养老服务组织: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富余人力资源,在政府指导支持下,按照运行管理市场化、服务价值公益化,为有公益需求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镇(街道)为属地单位,由民办非营利性企业主办。
7.老年学校:主要是指市(区)和镇(街道)主办的老年大学,村(社区)主办的老年学校(办学点),以及社会力量办的老年大学(学校),以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需求。
8.老年活动中心:主要是指由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主办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文化活动室等,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标,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集中活动提供的场所。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能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团队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并免费为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多种医疗卫生服务。
10.其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主要是指各地政府或利用社会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或精神方面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如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服务的“连心家园”、为单身老年人服务的枫树林俱乐部、为需要司法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站、为需要紧急求助服务的金乐龄长者服务中心等。
以上各类服务组织的名称、相关建设标准分别见附件1-4。
五、建设要求
(一)服务组织。
1.县级市(区)成立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建有“虚拟养老院”。
2.镇(街道)成立居家养老管理中心:至少建有1家省级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或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建志愿养老服务组织。街道要建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要建好一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村(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城镇社区至少建有1家省级标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或城市小型托老所;1万人以上的城市居住区要建日间照料中心或城市小型托老所;助餐点城乡社区覆盖面达3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覆盖面达50%以上;有条件的村要建有省级标准的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每3~10万常住人口社区要建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每1万人左右的社区要建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地区每个行政村或3000~5000人居住的社区要建好一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具体建设目标见附件5。
(二)活动场所。
到2015年,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建有一定数量、面积和类别的活动场所。各市(区)建有1所建筑总面积在3000㎡以上的教育现代化老年大学,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整合资源建有一定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老年大学(学校、办学点),形成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各市(区)老年大学(学校)为骨干、镇(街道)老年大学(学校)为支撑、村(社区)老年学校(办学点)为基础的四级办学网络,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精神文化方面需求。按照资源整合、有效利用的要求,各市(区)建有4000㎡的老年活动中心,镇(街道)建有2000㎡的老年文化活动室,各类活动场所功能齐全,设施配套;村(社区)建有活动室、阅览室、心理疏导室、多媒体影像室等老年活动设施。另外,每个市(区)、镇(街道)应建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每个村(社区)应建有600㎡以上、能满足老年人基本精神文化需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三)服务队伍。
到2015年,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按照本辖区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配备发展为老服务队伍,其中为老服务人员不少于4%(其中:护理人员不少于2%)、为老服务志愿者不少于20%。同时,为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要建好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社会组织,争取到2015年,城乡老年社会组织有较大的发展。
六、建设政策
(一)养老服务组织的扶持政策。
1.管理类服务组织的扶持政策。
符合《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苏财规〔2012〕9号)的管理类服务组织,在省“以奖代补”给予省级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万元/个、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万元/个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各市(区)财政给予同等建设补贴。
2.运行类服务组织的扶持政策。
符合省苏财规〔2012〕9号文件规定的运行类服务组织,可申报省“以奖代补”一次性建设补贴〔每个县(市、区)的虚拟养老院(含居家呼叫服务系统)补助40万元;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每张床位补助0.2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新建的每张床位补助0.3万元,最高补助15万元;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补助0.2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
(1)“虚拟养老院”。各市(区)对建设具有运作机制实现有效持续运行的“虚拟养老院”给予40万元的建设补贴。鼓励政府养老援助补助对象加入“虚拟养老院”享受服务。“虚拟养老院”每年(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固定服务1户老年人家庭,各市(区)给予200元/年的运营补贴。
(2)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床位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按建筑面积在200、400、600平方米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40、6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到要求,建设面积尚未达标的,酌情给予建设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并根据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2~10万元不等的运营补贴。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补贴2万元/年;服务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服务老年人数不足20人的酌情给予运营补贴。
(3)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凡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每张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新增生活能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以上建设补贴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从其开办运营当年给付。同时,分别给予介助、介护床位每张120元/月、200元/月的运营补助,经费由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4)助餐点。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等必要设备设施的老年助餐点,一次性给予综合型助餐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和助餐点每家4、3、2万元的建设补贴。根据助餐点的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考核验收后,对每年(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为固定服务1名老年人给予100元/年的运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年。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固定开设(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每20张老年家庭病床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6)减免优惠有关费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主体是各类社会组织的,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现行优惠政策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3.建设与运营补贴的兑现。
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每年1~2月份申请上年度的建设、运营补贴,其中管理类服务组织向上级部门申请建设补贴、运行类服务组织向同级管理类服务组织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并提供申请建设、运营补贴相应证明材料。经各级初审、复核、复审,最后由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拨付上年度的建设、运营补贴。
所在地民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协同财政、卫生、物价、人社、消防等部门完成对所在地养老服务组织的综合考评,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评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考评良好的发放80%,考评合格的发放70%,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二)养老援助补助政策。
1.申请养老援助补助及管理使用。
(1)符合政府援助补助条件的、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可向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养老服务援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6),村、社区或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初审并公示一周,对群众无异议的报镇、街道或居家养老管理中心复审,最后报市(区)的居家养老指导中心、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2)经申请审核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政府援助对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帮助与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按照现行政府援助标准(介助500元/月、介护700元/月)结算相关费用。
2.养老援助补助标准。
养老服务援助补助目的是为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对政府援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720元(36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960元(48小时)的服务;对政府补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60元(3小时)的服务。2013年养老援助、补助的服务价格按20元/小时计算,今后随着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三)养老服务队伍的激励政策。
1.免费培训。依托市人社部门和各级民政系统的定点培训机构对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
2.持证奖励。对参加培训取得五级、四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并经职业鉴定中心认可的在职为老服务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
3.特岗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工作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8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
4.落户优惠。凡取得《养老护理员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养老服务人员,被养老服务单位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且同时段参加社保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落户在养老服务单位集体户口。
(四)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鼓励奖励政策。
鼓励爱心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作出成绩、名列前茅的企业给予表彰。
(五)子女为老服务的鼓励引导政策。
引导子女切实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适时出台子女为老服务的鼓励引导政策。
各市(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姑苏区与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相关补贴等费用。
七、保障措施
(一)建强队伍,加强养老事业组织领导。各市(区)要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建好为老服务队伍。老龄委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老龄办要落实独立科室机构编制并配足人员,管理类服务组织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协调为老服务工作,强化养老事业的组织领导,确保老龄事业有序发展。
(二)增加投入,扶持养老事业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养老事业的补贴扶持、奖励激励等政策,确保养老事业持续发展。
(三)加强监管,确保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建设质量标准和等级评估标准,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民政、财政、卫生、物价、人社、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四)形成联动,促进养老事业快速发展。市县镇村四级、政府各委办局、社会各行业等相关涉老组织逐步建立为老服务覆盖范围广、涉及内容多的利用资源、服务老人、数据统计、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促进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市及各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编制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基层各运行类养老服务组织要充分整合,有效利用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条件的医养结合、养文互动。
各市(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名称规范表
2.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标准(试行)(一)
3.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二)
4.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助餐点)建设标准(试行)(三)
5.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目标
6.养老服务援助、补助申请表(样本)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doc